上海人大通過決定:促進全社會科學、高效、規範地做好疫情防控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上海2月7日訊 (記者 李治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丁偉7日在上海市政府舉行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7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相關疫情防控相關決定情況。

據瞭解,7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全票通過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這個決定自2月7日起施行。

丁偉表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擊戰是關係上海全市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習近平總書記在疫情發生後作出了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要求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強化黨建引領,加強社會治理,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已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在各類人員大量集中返滬、企業集中復工的重要時間節點和“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的關鍵階段,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此次決定,目的在於貫徹“依法防控”的要求,依法支持並授權政府採取必需的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為政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確保中央和上海市委關於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實落地提供法治保障。與此同時,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明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強化群防群治抵禦疫情的法治保障,促進全社會科學、高效、規範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此次作出的決定是借鑑上海防治‘非典’時期和籌辦世博會期間的有效做法,屬於特殊時期的特別規定,決定依法支持並授權政府採取必需的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具有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有助於針對上海超大城市實際,為政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及時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丁偉表示,決定按照上海市委的要求,針對上海當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政府相關職責、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重點規範三個環節,一是針對各類人員大量集中返滬、企業集中復工的情況,要求相關部門加強道口篩查,把好“防輸入”的進口關;二是加強“社區管控”,明確疫情防控應當發揮群防群治力量,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明確社區屬地責任,落實“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的聯防聯控機制;三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積極提高科學救治能力。

丁偉表示,決定重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各項管理措施的“管用有效”,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上海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就採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佈決定、命令、通告等,並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決定同時規定,上海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必要時向單位或者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並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上海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應急救援物資的需要。各相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和使用以及應急救援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上海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遇到的困難及時提供幫扶,有效解決相關問題。

說到法律責任,丁偉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對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及信用懲戒等事項作出了規定。決定規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