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經保證人同意協議延長還款期限保證人可否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院:未經保證人同意協議延長還款期限保證人可否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院: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協議延長還款期限的保證人是否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

本案還款計劃的調整實際上是延長了借款使用時間,放寬了還款期限,減輕債務人的還款壓力,以及隨之可能產生的逾期還款罰息和複利,且債務人並未按該《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屬於《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的主合同變動減輕債務人債務以及債務人並未實際履行變動後內容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索引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行與葫蘆島宏達鉬業有限公司、雞東縣金場溝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655號】

爭議焦點

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協議延長還款期限的保證人是否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宏達鉬業公司認為雞西建行與金場溝公司簽訂《補充協議》變更了還款時間和方式,加重了金場溝公司的還款負擔,從而加重了宏達鉬業公司的保證責任。本院認為,雞西建行與金場溝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將《借款合同》中償還本金的時間由2011年至2014年期間每年的6月30日償還本金2500萬元,變更為2011年至2013年期間每年6月30日償還本金500萬元,12月31日償還本金2000萬元,2014年6月25日償還2500萬元。還款計劃進行上述調整實際上是延長了金場溝公司的借款使用時間,放寬了還款期限,減輕金場溝公司的還款壓力,以及隨之可能產生的逾期還款罰息和複利,且金場溝公司並未按該《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屬於《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的主合同變動減輕債務人債務以及債務人並未實際履行變動後內容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另外,宏達鉬業公司與雞西建行之間的《保證合同》第5條約定,雞西建行與金場溝公司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保證人同意對變更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故無論依照法律規定抑或保證合同的約定,宏達鉬業公司均仍需承擔保證責任。

轉自 法門囚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