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擊疫情豫警在行動】疫情防控 人人有責

【抗擊疫情豫警在行動】疫情防控 人人有責


為堅決打贏這場防控戰“疫”,全國上下萬眾一心、眾志成城抗擊疫情。我縣廣大黨員幹部職工舍小家為大家,戰鬥在高危的疫情防控一線。面對疫情排查,人人應當積極主動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然而仍有個別人員無視法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甚至辱罵、毆打工作人員,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現針對性公佈三起典型案例,希望全縣廣大人民群眾要引以為戒,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穩定。


【擅自撕毀封條】

1月29日20時許,我縣蓼城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按照縣防控指揮部下達指令要求,將停放在縣城黃河路與中原路交叉口一湖北牌照的車輛進行消殺封停,1月30日上午,車主王某撕掉封條,將車開回胡族老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因王某違反疫情管控規定,構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固始縣公安局西關派出所罰款200元。


【故意損毀疫情防控財物】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防止疫情蔓延,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相關規定,我縣張老埠鄉政府安排一貨車停在史河橋頭,阻止人員、車輛流動。

1月31日14時許,桂某駕駛車輛行駛此處無法通行,便與看管人員發生爭吵,後桂某用磚頭將該貨車車窗玻璃砸碎,並將橋頭旁邊的勸返告示牌損壞。桂某砸車視頻被群眾在微信群中廣泛傳播,引發群眾熱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違法行為人桂某因故意損毀疫情防控財物,被固始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無故辱罵防疫人員】

2月1日上午10時許,孔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在我縣張廣廟鎮高塘疫情防控點處,為發洩情緒,無緣無故對高塘村疫情防控點的執勤人員進行辱罵,後孔某逃離現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違法行為人孔某因無辜辱罵防疫人員構成尋釁滋事,被固始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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