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隱瞞、謊報病情故意傳播新冠病毒 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2月7日,四川高院出臺《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指導全省各級法院充分發揮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記者特別注意到,《意見》提出,對於明知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採取在公共場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觸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於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對於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攜帶者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法以非法行醫罪從重處罰。

對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依法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同時,依法打擊未經批准擅自斷路阻斷交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等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壞交通設施犯罪。依法嚴懲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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