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長新利用擔任灌陽縣縣長、灌陽縣委書記、桂林市象山區委書記非法收受444.9萬,被判刑10年


鄒長新利用擔任灌陽縣縣長、灌陽縣委書記、桂林市象山區委書記非法收受444.9萬,被判刑10年

近日,經南寧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黃建波出庭支持公訴,南寧市中院認定: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鄒長新利用擔任灌陽縣縣長、灌陽縣委書記、桂林市象山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蔣某、桂林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項目承攬、稅費優惠、徵地拆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9年,鄒長新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4.9萬元。
最終法院採納南寧市檢察院指控,以受賄罪判處鄒長新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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