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99%卻歸女方所有

小田與小美都來自於浙江杭州,兩人經朋友介紹在2016年結為夫妻。小田在婚前曾以個人名義全款在市區購置一套房屋作為婚房。原本以為幸福的生活就此開始了,可是在他們婚後不久,一次因家庭矛盾二人爭吵起來,小田一時衝動竟出手打了小美,並且說,“這房子是我的,你給我滾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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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的小美聽到這樣的話,內心感到委屈至極,立馬收拾行李回了孃家。經過幾天的冷靜與反省,小田認為自己太過分了,便去孃家向小美道歉,並對她承諾將其名字加在房產證上面,以此表示自己的悔過之心。小美見小田極力挽回他們的感情,便同意了。

隨後,二人前去房管局辦理加名。辦理過程中,房管局提出是否要對房產分份額小田說全給女方好了。小美則說,給自己99%就可以了,剩下的1%給男方。於是,他們就這樣對房產辦理了份額分割,並就分割內容簽訂了協議。

可是,沒過多久小田又對小美實施家暴,心灰意冷的小美只好到法院起訴離婚。可在房屋分割問題上,雙方卻出現了分歧:小美認為,房產99%的份額是小田自願給與自己的,應該按照約定進行分割;而小田認為,自己當時是為了挽回女方才這麼說的,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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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已至此,那房屋應該怎麼分呢?是按約定份額分還是平均分?法律告訴你→


雖然,該房屋是由小田在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理論上來說應該屬於其個人的婚前財產,小美無權分割。但是,小田在婚內對房產進行了份額劃分,實質上這屬於婚內的房產贈與行為,並且還已簽訂了分割協議,完成了合法的登記手續,這就表明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既然小田與小美有約定份額,即使小田認為自己是為挽回女方才提出分割條件,但這也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當按照約定份額對該房屋進行分割。


最終,法院依法判定雙方按約定份額進行房產分割,因女方享有99%的份額,故房屋所有權判歸女方所有為宜,再由女方向男方支付房產現值的1%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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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夫妻之間婚內簽訂的協議有多麼重要。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我們都要理性做出決定,併為所做決定負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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