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如何進行個稅申報繳納?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個稅彙算清繳,由於專業性的問題,企業職工多數會委託企業進行彙算清繳,為了避免給自己的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先對企業員工進行匯繳前的輔助。比如,告知員工如何複核自己是否需要進行彙算清繳,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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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相關文件稅局已經對部分個人作出免於彙算清繳的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現就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由此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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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判斷是否可以免於彙算清繳:
因此,可以結合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是否需要彙算清繳。
構成12萬元收入總額的範圍:
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額確定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三、幾個企業年末結轉與分配的會計分錄
1、期末將損益類科目進行結轉:
借: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
貸: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等
2、年末將本年利潤結轉至利潤分配: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提示:如果是虧損的話,做相反分錄。
3、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4、分配股利
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利潤)
貸:應付股利
5、將“利潤分配”科目所屬其他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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