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實疫情聯防聯控措施,根據省、市、縣委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安排,為強化依法防控意識,有力保障防控效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現對疫情防控期間可能出現的刑事犯罪,特通告如下:

一、不服從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1.《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等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等醫學處置措施。拒絕執行醫院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拒絕接受隔離,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傳染病,拒接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相關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5.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6.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7.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罪處罰。

8.無故闖入醫院等醫療場所傷害醫務人員、損壞醫療設備,破壞正常的醫療活動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9.蓄意報復傷害、侮辱醫務人員的或故意向醫務人員傳播傳染病病毒,造成後果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針對疫情編造謠言造成恐慌

10.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可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1.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者,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12.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13.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哄抬物價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14.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產品、假藥、劣藥的,可構成生產、銷售 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假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

15.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6.違反防治要求,無證銷售相關禽畜、野味,情節嚴重者,則可能構成包括非法經營罪在內的多個犯罪。

17.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治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按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

18.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假借防控傳染病名義,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情節嚴重者,可構成虛假廣告罪。

四、嚴格履行防治責任

19.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中,負有特定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者,可構成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

20.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疫情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公司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者,可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21.從事傳染病防治的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如:瞞報、謊報等),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者,可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當前,疫情防控工作關係全縣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希望全縣社會各界人士、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相關企業及工商戶,堅決服從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增強法治意識、遵守法律規定,同心同德、眾志成城,為我縣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自己應有的力量。


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公安局 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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