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新型肺炎物業不允許外地租客進入是否合理?


因為新型肺炎物業不允許外地租客進入是否合理?

一、承租人的救濟:拒付房租,並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

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在沒有行政命令情況下,均無權禁止承租人進入出租屋(小區)。但阻攔的主體不同,相應承擔責任的主體可能不同。

1.出租人違反何種義務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租人負有“保持租賃物處於合於用益狀態”的義務。顯然,題主所述情形,承租人因出租人原因,已無法圓滿使用出租屋,出租人違反租賃合同中的基本義務。

2.承租人的救濟

承租人的救濟途徑,包括拒絕或中止繳納房租,強制履行,違約金,損害賠償,解除合同等。

可以拒絕或中止繳納房租

若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租人先履行義務,承租人再繳納房租:承租人可以基於《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拒絕繳納房租

若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先繳納房屋,出租人再履行義務:承租人可以基於《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拒絕或中止繳納房租。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損害賠償的範圍: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的損害為,“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賠償數額也受到一定限制,即《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中所述,“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此外,還有減輕損失規則、損益相抵規則、與有過失規則的約束。

對於承租人另找賓館住宿的住宿費、額外通行產生的交通費等,均可以請求出租人賠償。

二、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禁止承租人進入小區

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構成侵權當屬無疑,問題在於,承租人能否請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理論上對該條中的“第三人”範圍存在爭議,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與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人,存在密切聯繫。

就業主委員會而言,其由業主大會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而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產生,業主即房屋所有權人,一般情況下也就是出租人。

就物業公司而言,其本身系受業主委託提供服務。

因此,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應當負有義務,排除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給承租人可能造成的阻礙,使承租人能夠圓滿使用出租屋。由此,出租人負有排除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阻礙承租人進入出租屋(小區)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本文上述的違約責任。


總結:

沒有行政命令禁止外地人員進入小區情況下,若租客進入小區受阻,則可以拒付房租,並要求房東承擔相應責任。對於租客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如找賓館住宿等產生的費用),應該還是能得到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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