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知識解讀

近日,省人大常委會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省委部署要求,充分發揮人大職能作用,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法規保障全社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組織開展疫情防控法律法規彙編和解讀工作,推動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在我省得到有效遵守和貫徹執行。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主動發揮立法工作職能作用,及時組織彙編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共彙編法律法規規章等78部,其中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33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行政法規14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礙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2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12部,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本省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17部。


在彙編、梳理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將針對人大代表、人民群眾關注的疫情防控法律問題組織進行解讀,向省人大代表發送並在媒體上刊登,面向群眾做好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工作,引導人民群眾正確理解法律法規條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據、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妨礙疫情防控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強群眾自我防病意識和社會信心,從法律制度上助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協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目前,廣東人大網已設立疫情防控專欄,刊載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彙編,並逐期刊登法律法規知識解答。


鏈接: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知識解讀


如何更好依法科學防控疫情?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部署,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防控疫情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逐期編寫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知識解讀。


一、

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規


1.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下簡稱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等。


2.主要行政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3.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規有哪些?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


二、

關於疫情防控措施


4.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為法定傳染病,實施“乙類管理、甲類防控”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我國的法定傳染病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分為甲、乙、丙3類。其中,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類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等。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經國務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5.我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等級。其中,一級響應屬於最高級別的響應。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結合廣東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我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啟動廣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緊急措施有哪些?

一級響應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最高級別,所能採取的緊急措施範圍最廣、力度最大。在一級應急響應狀態下,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1)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內的疫區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的,報請國務院決定。

(2)採取強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3)管理流動人口: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

(4)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5)信息發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做好信息發佈工作。

(6)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7)維護社會穩定: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製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三、

關於公民的主要法定權利


7.如何保障獲得疫情信息?

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保障公民及時、準確獲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定期公佈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


8.如何保障獲得救治?

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國家和社會應當給予關心和幫助,使其得到及時救治。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引導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五十二條)


9.如何保護個人隱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對於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10.如何保障不受歧視?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11.被隔離期間,如何保障生活?

對被實施隔離措施的人員,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在隔離期間為其提供生活保障。(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12.被隔離期間,如何保障工作報酬?

被實施隔離措施的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四、

關於單位和個人的主要法定義務


13.對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所屬單位採取的各項應急處置措施,有什麼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義務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五十七條)


1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有什麼義務?

有關人員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15.發現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麼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九條)


16.對醫療機構採取的隔離等醫學措施,有什麼義務?

依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


17.在工作限制上,有什麼義務?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18.對政府發佈的活動限制措施,有什麼義務?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為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有關政府在必要時,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相應的緊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


19.對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的緊急措施,有什麼義務?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為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有關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相應的緊急措施,如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


20.對政府調集人員、調用物資,有什麼義務?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21.遇到有關部門徵用財物,有什麼義務?

為應對突發事件,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能會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物權法第四十四條)


22.在保障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方面,有什麼義務?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23.遇到衛生行政部門來檢查,有什麼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五、

關於法律責任


2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應當隔離治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25.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五條、二百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26.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27.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產品和假藥、劣藥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一百四十一條、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28.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29.出入境人員逃避檢疫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對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出入境人員,以及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入境人員,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如果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30.作虛假廣告宣傳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學習】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知識解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