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特朗普彈劾案看美國的總統權力制衡

自吹哨者2019年8月爆料特朗普在2019年7月25日和烏克蘭總統拉基米爾·澤連斯基的電話通話中,以大約4億美元軍事援助為籌碼,要求烏克蘭方調查民主黨總統參選人、前副總統拜登和他的兒子。9月下旬,美國眾議院議長、民主黨人南希·佩洛西宣佈對特朗普正式啟動彈劾調查,表示特朗普要求外國政府為他的政治活動(競選)提供幫助,有違總統的憲法職責,損害國家安全,也破壞了美國選舉的誠信度。一幕彈劾大戲就此拉開大幕,並終於在美東時間2月5日下午塵埃落定。參議院在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主持下,經投票分別以48:52和47:53未通過指控總統特朗普濫用職權和妨礙國會的兩項彈劾,而要定罪100名參議員中必須有67名投贊成票。特朗普未被定罪意味著他不會被罷免,並將成為第一位經過彈劾程序後的總統候選人。在第一項濫用職權的彈劾條款投票中,羅姆尼是唯一投票投贊成票的共和黨人,民主黨人則全部投票認為川普有罪。作為共和黨內唯一“倒戈”的猶他州聯邦參議員米特·羅姆尼表示,憲法要求參議員回答一個的嚴肅問題,總統是否實施了一項極端和過分的行為,以至於上升到了“高犯罪概率和輕罪”的水平。也正是羅姆尼冒著共和黨內千夫所指風險的倒戈,讓我們在美國日趨激化的兩黨分庭抗禮中,看到了一抹亮色。

從特朗普彈劾案看美國的總統權力制衡

圖為米特·羅姆尼在參議院投票時發言

美國為什麼會有針對總統的彈劾制度,最根本的,還是出於對人的不信任。美國從建國以來就開始構建制衡機制,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概莫能外,但最關注的還是對總統代表的行政權的制衡。聯邦最高法院所代表的司法權是美國政治體系的“穩定器”,大法官精挑細選,而且有九人組成,凡有案件都需要投票,國會更是幾百號人,“集體決策”下出現偏差的概率相對比較小。相反,總統組成的政府本質上是一種個人領導體制,各個政府部門的行政長官都是先由總統提名、經過國會批准後上任,整個聯邦最高行政班底自然也帶有很強的總統個人色彩,不排除會形成一個利益集團,對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平衡造成危害。而總統在諸多事項上的個人決定權也很大,遠的不說,任性如“特沒譜”,就常有驚人之舉,最近的定點清除蘇萊曼尼只是一例。

美國的開國先賢們早就認識到了這一點,既要充分賦權總統權力以保證聯邦政府的高效運轉,又要制衡總統權力。在1787年的美國製憲會議上,本傑明·富蘭克林如是說,我們知道,我們選出的第一個總統是好人,可天知道以後會出些什麼貨色?《憲法》必須構建一套制衡體系。除了三權分立的權力分配和相互制約,制約總統最常規的方法就是任期,於是《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都是四年,但是可以通過選舉程序多次當選。如果不幸選出一個壞總統,也就是四年蹦躂,下一次美國公民斷乎不會再把你選上去。如果是好總統,美國公民可以繼續選他,在美國曆史上,羅斯福就曾經連續三次當選過總統。羅斯福和美國人一起度過了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也帶領美國打贏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人從情感上十分尊敬他,但依然對多次連任心懷芥蒂——總統只是凡人,讓一個凡人在總統位置上太久,存在危險。於是,美國國會1951年通過了《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明確規定,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無論何人,在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一次以上。

對總統任期的時間限制,再加上《憲法》構建的三權分立,總體上形成了一道縱橫交織的網絡體系,但依然不夠,《憲法》第二條中還規定了一項彈劾制度,“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一切文職官員,凡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的彈劾並被判有罪時,應被免職。”從條文看,找個理由彈劾總統並不難,其他重罪輕罪也可以嘛,但如果熟悉程序,就知道沒有充分的理由,是很難成功的。對總統的彈劾,首先由國會眾議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在彈劾調查成熟後,眾議院以簡單多數票確定發起彈劾,然後在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下進行審理,最後由參議院投票表決,達到2/3以上贊成票,方可成功彈劾總統。如果在野黨沒有掌握眾議院多數席位和參議院2/3席位,就必須是總統犯下不可饒恕的錯誤以致總統所在的黨派倒戈。當年的尼克松即是後一種情況,因此不得不宣佈辭職以終止彈劾程序,除此以外,美國國會眾議員先後對約翰遜、克林頓、特朗普三位總統發起的彈劾,均在參院投票中歸於失敗。但即便困難重重,彈劾依然是一個終極武器,對總統的權力構成了一種強大的威懾,從底線上遏制了總統的越軌行為。越過底線,總統所屬黨派的議員也是會倒戈的哦,一如當年的尼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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