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829期:房屋買受人已履行合同義務,出讓人卻以房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18日,許某在蘇州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簡稱“房產經紀公司”)居間介紹下與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訂立後,許某支付了各項費用和款項,並於2月14日獲得銀行貸款審批。按照合同的約定,陳某須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且在2019年2月29日前提供相應合法的過戶所需的材料,然而陳某卻一再違反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拖延提供過戶材料,未積極辦理涉案房屋產權過戶相關手續,未向許某交付房屋,並聲稱市場房價上漲,要求漲價5萬元。許某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簽訂的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會支持許某訴訟請求嗎?

以案釋法

該案買賣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同時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買受人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出讓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該房屋產權的過戶手續,拒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應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法院會支持許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

在二手房房屋買賣交易中,律師提醒:

1、明確房屋產權人,涉及共有產權的,共有產權人也應當在合同上簽字;

2、瞭解房屋上有沒有設定抵押,房屋抵押的出讓人應現行償還債務;

3、合同條款詳細,防止因約定不明產生糾紛;

4、增加定金和違約金數額,提高違約成本;

5、明確網籤時間,縮短交易時間,儘快履行己方合同義務;

6、出讓人有違約跡象時,及時固定證據,以便後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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