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項目沒有批文?那就無權動農民的地

隨著高度發達的國家,消除道路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他們需要的大陸橋的道路,而土地往往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沒收了公路橋樑的土地,相關的村或鎮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會來和我們討論補償方案,所以最終在土地徵用和土地其中的州或地方行政機關?

通常,當為國家發展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很多路走的很嚴格的程序,行政機關需要之前申報的土地面積和土地收購交易的性質在以後被批准,土地下來,所以當土地徵用,村委會和鎮行政機關征地工作的落實,他們沒有權利決定是否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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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實踐中,有很多不瞭解行政機關機制的地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會很害怕徵地,聽到他們說:如果你今天不給我們徵收,那就採取強硬措施。大多數人只能在類似的情況下妥協。

農村集體土地,當地行政機關將能夠說徵收徵收,這將是很可笑嗎?事實上,土地是需要經過多道程序才能獲得批准,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

一、誰申報徵地?

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土地分為兩個。其中國有土地的,而另一個是農村集體,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簡單的理解,這將集體所有的土地進入了狀態,在農村集體同時成為國家賠償所有損失。

誰有權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區行政機關和縣行政機關擁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行政機關希望通過多重審批程序獲得土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農地轉用計劃發展的市,縣人民行政機關,補充耕地計劃,土地徵用程序,批准分批逐級上報到正確的人民行政機關。

區行政機關和縣行政機關要徵地,要有第一條件才能達到,需要有徵地指標,如果沒有指標,就不能徵地,如果有指標也要做“一書四方案”網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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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誰批准徵地?

在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是一項非常嚴格的控制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和規定,從國務院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審批機關可以將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省行政機關的審批權限也是有限的制的,如若遇到下列情況則需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級人民行政機關無權審批基本耕地徵用,並報國務院審批。

(二)徵用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由國務院審批。

(三)被徵收的土地不屬於耕地,而屬於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的,還應當經國務院審查批准。

土地是經國務院或省級行政機關或發出土地徵用與土地相關的文件,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後,徵地文件將被髮布到縣行政機關和縣時,為了拿到土地文件是徵地。

審批程序之所以如此嚴格和複雜,是為了保障被徵用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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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徵地,我們可以要求徵地工作人員出示證件,如果沒有證件,那麼徵地是違法的,我們可以拒絕,如果對方仍然強制徵地,我們可以委託律師介入,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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