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墳對中國人情感認知和人文理性的重要意義




所謂上墳,就是到墓地的墳塋上去祭奠逝去的先人、家人、親人、親戚或其他與己在感情上相關的人。先人是指祖輩以上的家人或族人;家人是指一起共同生活並有法定養贍關係的當事人,包括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和非親關係人;親人是指有血緣關係的當事人;親戚是指親人的家人和家人的親人,喪事關係上包括孃家人和姑娘家人;相互之間感情深厚,親朋好友也可以上墳。上墳的範圍要求十分寬泛,可以為父母長輩,可以為子女晚輩,可以為家人親人,也可以為親戚親友,只要感情有就行。上墳意味著有情,無情無需上墳。上墳在內涵意義上有兩個基本點:一是倫理責任,即為父母盡孝,為祖宗盡心,為家族盡力;二是情感需求,即當事人出於特定的目的或考量以寄託念思,抒發情懷。本節內容所謂上墳,側重於家庭關係和倫理要求,即以子女為父母上墳為主要參照和敘述對象。

嚴格意義上講,上墳不屬於喪事活動,而屬於祭祀活動。但喪事為逝者操辦,喪事活動的結果是墳墓,所以,一定程度上說,上墳是喪事活動的延續。但我們必須清楚,從屬性上講,祭祀和喪事有些關聯,但其行為性質是不同的。在古法禮儀中,祭祀屬於吉禮,喪事屬於凶禮。吉禮主要是對天地神祀、列祖列宗的祭祀典禮,以祈求祥瑞和佑護,是好事;凶禮主要是弔唁死亡、災禍、寇亂等,以哀閔憂患,是不吉之事。喪事祭拜逝者,是為了讓其入土為安,死得其所;祭祀也是針對逝者,但祭祀將逝者納入祖宗的範疇,祭拜的目的是祈求其保佑。喪事親人逝亡,哀傷悲痛,哭是基本表現;上墳憑弔親人,告慰先人,緬懷逝者,激勵生者,是不必哀傷的,所以,上墳按禮是不能哭的,也是不需要哭和不應該哭的。有的人上墳時在墓地哭得稀里嘩啦一塌糊塗,錯了,上墳應當與逝者交流,對逝者說說我或我們做了哪些事情,取得了什麼成績,告訴逝者我們一切安好,你在那邊可以安心,我們保證繼承您的遺志,完成您未盡事業等等,實際上就是告廟或開祠堂的禱告業務。所以,我們應當知道,喪事活動完成,逝者變為先人,納入祖宗的系統範圍,才有上墳。上墳是人們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是人們告慰逝者,尋求親情歸屬、心靈歸屬、家庭歸屬和社會歸屬的重要手段。對於中國人來說,上墳是一種信仰,一種先天的信念,一種日常的激勵。不管採取何種方式和手段,上墳都是人們抒發情懷、展顯自我的重要途徑,是人們生存發展的心理基點,也是人們安身立命的基本動力。

長期以來,許多人一直把上墳作為封建迷信活動,大謬也。從文化心理層面來講,中國人一直把尊老敬長作為安身立命的根本。從最本質的意義上說,中國文化沒有宗教,不信鬼神,中國人永遠不會沉湎於虛無縹緲的天國宿命,積極的現實主義觀念和入世精神一直是中國人和中華文明的主流表現。與外國人的宗教信奉不同,中國人尋求心靈歸屬的基本手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孝順父母,尊祖敬宗,循守列祖列宗的家訓和囑詞,在家庭親情中得到心靈慰藉;二是順應王權,格物、致知、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在事業和功名中實現自我。宗教是慰藉心靈的場所,中國人的心靈慰藉就是中國人的家國觀念,這是中華文明幾千年的基本特徵。自有漢以來至今兩千多年的中國歷史證明,無論是釋迦摩尼、基督耶穌、穆罕默德,還是太上老君、六祖慧能、玉皇大帝、王母娘娘等等,都不可能成為中國人文化心理和精神觀念的主流意識和主導力量,根本原因就在於中國文化和中國文明已經為中國人塑造了以家國觀念為核心的獨特的精神世界。上墳就是中國人尋求家庭歸屬和精神力量的基本渠道和一般手段,是中國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無論哪個黨派執政當權,無論管理當局構建何種意識形態,都不可能把中國人的上墳禁絕,除非不是中國人。

墳墓對於中國人來說,不僅是祖宗,還包括祖宗創立的功業和與功業相關的技法、道法、經驗和規則。越是有作為的先人,墳地的香火就越是旺盛,因為上墳蘊含者生者的家庭觀念和社會理想;相反,那些碌碌無為甚至做了許多不規範事情的人,其死後墳塋肯定較為冷清。越是興旺的家族,其墓地的保護和傳承也就越是規範和嚴謹。祖先的墳墓是不可侵犯的,不單單是因為中國人敬畏祖先,需要祈求祖先神靈佑護,更為重要的是,人們通過對祖先事業的緬懷和追念來寄託自己對實現社會事業功業的巨大理想和美好願景。所以中國人的上墳既是情感性的,又是功利性的,它遠比純感性的宗教信仰更為深厚。

對每一個社會成員來說,家族墓地具有神聖的意義。在中國,依戀祖宗墳墓,被認為是人倫大端,死後不準葬入祖墳,則是對有罪子孫的嚴厲懲罰。一個人即使離鄉背井,也求有朝一日葉落歸根,能老死家鄉,葬入家族墓地。如果客死他鄉,一般來說,其家屬總是要千方百計把靈柩運回故鄉安葬。歷代官私文獻表彰過許多歷盡艱難從遠方覓得父祖遺骨歸葬的孝子,而幫助他人歸葬則被看作是一種義舉。

自古以來,在中國人的心靈深處,都有先天的刻骨銘心地基本認知,挖墳掘墓都是大缺德,是要遭報應的。唐律對墳墓有一套完整的保護律令:盜耕墓田,杖一百;盜耕傷及墳墓,徒刑一年;侵盜園陵的草木,徒刑兩年;發人墓冢,勞役加流放;發冢開館,處以絞刑;等。挖墳掘墓雖不屬於十惡不赦的重罪,但是在唐朝歷次慎恤刑獄的赦令中,發人墓冢都不在其列。由此可見,傳統的文明和文化裡對墳墓的保護不僅僅依賴刑律,還存在廣泛的民眾情感心理基礎。唐律對損害墳墓的處罰條文,被後世宋、元、明、清等王朝全面繼承下來,對中國人乃至中華民族人文心裡塑造是有重大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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