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紀守法 同舟共濟!瀘州市司法局發佈倡議書!

遵紀守法 同舟共濟

堅決打贏防控疫情攻堅戰

倡議書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形勢嚴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生命重於泰山,疫情就是命令。為此,瀘州市司法局向全市人民倡議:遵紀守法,同舟共濟,守土盡責,共克時艱。

——配合政府防疫工作是我們的法定義務

要積極支持、配合、服從防疫工作的開展;不隱瞞涉疫情況;自覺停止走親訪友聚會;外出活動自覺做好安全防護;理性消費,不人為製造市場恐慌氣氛。

——不散佈未經核實的疫情信息是我們的責任

從官方途徑瞭解疫情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建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共建醉美幸福瀘州命運共同體。

——廣大法律工作者帶頭遵紀守法責無旁貸

法律工作者要有必勝的信念,敢擔當,善作為,帶頭遵守有關規定,主動普法說法,依法有序引導防疫工作的展開;對造謠傳謠者勇於及時批評鬥爭。


瀘州市司法局

2020年1月28日


【防控疫情法律知識“五問”】

【一問:製造、傳播謠言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對於編造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1條的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問:瞞報、不報疫情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如果未按要求預防、控制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隱報瞞報、不執行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等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根據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若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根據我國刑法第397的規定,以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三問: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於違反國家防疫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四問:患者拒絕配合管控治療、在隔離期間擅自逃離的,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根據刑法第330條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狀,擅自逃離管控,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如果市民實際上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擅自逃離,則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問:疫情防控期間遇政府徵用時該怎麼辦?】

答: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均賦予了人民政府臨時徵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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