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拿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就沒事了?

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權力。

對於某些刑事案件,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需要說明的是,這個決定不是隨意的,是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的。

有的人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理解或者理解得不全面,拿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就山呼萬歲,以為自己沒有事了。

還有的拿著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作為炫耀自己的資本,自詡青天,聲稱為人家申冤昭雪,藉以抬高身價。

非也!

法律依據不同,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也不盡相同,後果也不盡相同。

請注意,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是檢察院,而不是某個人,而且程序很嚴格。

第一種不起訴是,無罪不起訴,官稱“絕對不起訴”,也就是符合刑訴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注意哈,這裡是應當!那就是必須滴。

第二種不起訴是,酌定不起訴,官稱“相對不起訴”,也就是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注意,這裡是可以,當然也可以不可以!

第三種不起訴是,存疑不起訴,也就是,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注意,又是應當!又是必須滴。

第四種不起訴,是附條件不起訴,是針對未成年人的。

刑訴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拿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是的!

不起訴,雖然意味著刑事訴訟的終結,但是有的還沒有完啊。

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不服,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還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法院起訴。

還有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或者對此有異議,也可以提請複核或複議。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第二種不起訴,被不起訴人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的,還要受到黨紀政紀追究。

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又是應當,這個處分還夠重的。

對第三種不起訴,如果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對第四種不起訴,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所以,拿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要看是哪種不起訴,不要傻傻地分不清,更不要被某些人漫天要價,掉進坑裡還替人家數錢且感激涕零!

誰說拿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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