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委、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理中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

近日,國家監委、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理中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對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在涉案財物處理中商請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進行規範。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又一舉措。

通知明確,縣級以上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違法取得且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或者具備首次登記條件的不動產作出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處理決定後,在執行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決定過程中需要辦理不動產轉移等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監察機關對不動產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以及不動產權利人。

通知要求,監察機關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出具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兩名工作人員持上述文書和本人工作證件辦理。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出具委託函,委託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被授權協助處理涉案財物的單位,由其兩名工作人員持本人工作證件、委託函、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監察機關擬處置的房產已辦理抵押登記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妥善處置,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

通知還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等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是行政機關根據有權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按規定向相關監察機關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提起行政複議的,有關複議機構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登記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提起行政訴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據介紹,該通知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會同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共同起草,以監察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並在制定過程中徵求了各方面意見。

審核: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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