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出臺新規向不文明行為說“不”隨地吐痰、便溺罰款一百

東北網12月17日訊 (記者 王春穎) 在12月16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康志文向會議作《關於審議意見的報告》(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明確了關於文明行為的規範與鼓勵。法規秉承正面倡導、重在養成的原則,對需要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從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就醫、文明旅遊等六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對執法部門、窗口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的執法、服務行為以及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提出了規範要求,並對無償獻血、見義勇為、緊急救助、志願服務等行為予以鼓勵。

《條例》明確,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例如,合理使用公共設施,不在公共座椅上躺臥;開展廣場舞等露天文體活動,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遵守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規定,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在居民居住區內22時至次日6時不使用音響器材;維護公共環境,不違反規定排放油煙、露天燒烤食品,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駕駛機動車應當主動讓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不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在車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的人行橫道按照信號燈指示通行,遇機動車禮讓時安全、快速通過,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在居住小區、居民庭院、樓道等共有區域內不違法搭建、圈佔,不亂堆放物品;在居民居住區內21時至次日7時,不進行房屋裝修;鼓勵公民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幹細胞或者人體器官(組織)、遺體,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依法享有優惠待遇,等等。

《條例》規定,鼓勵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條例》第四章還詳細闡明瞭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開展廣場舞等露天文體活動,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二)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或者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以每處五百元罰款。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勸阻的,由有關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吸菸或者離開禁止吸菸場所。

(四)隨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廢棄物的,責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五)從高空拋撒廢棄物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六)踐踏草坪、攀折花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一百元罰款。

(七)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理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的,處以五十元罰款;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時不按照規定讓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八)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有關規定避讓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未按照規定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九)駕駛非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依法扣留其非機動車。

(十)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

(十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十二)飼養人未及時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的排洩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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