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

近期,與辦案機關交流鏈圈和幣圈的事宜和案件較多,對於區塊鏈項目的法律風險和現實發案概率,想再次提醒一下諸位,

切勿在特殊時期“頂風作案”,遠離法律風險,真正用技術成就美好生活。

文章脈絡:

警方積極學習區塊鏈、虛擬貨幣法律知識;

檢方瞭解幣圈,對token不會一概認定涉嫌詐騙;

某些區塊鏈項目,被當作傳銷的“新標的”。

警方虛擬幣法律知識的更新

繼沿海幾座大城市的網警朋友積極學習區塊鏈技術(存證等方面)和相關法律知識之後,內陸的經濟警察也開始相關法律知識的更新(感謝採購了拙作《ICO黑洞》)。

我們發現,浙江某市的區塊鏈內部研討會議和技術覆盤會議中,也出現了警察叔叔參與討論,而且其對技術本身的研究頗深,出乎大家意料。這與兩年前在人民大學與公檢法朋友們溝通時的情況(彼時他們對區塊鏈的陌生)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這充分說明,已經有案子出現了,並且呈現一定活躍態勢,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

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衝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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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幣圈的人越來越多

曾幾何時,我們以為坐在對面的檢察官朋友對幣圈不甚瞭解,近期發現,並非如此。為了辦案准確,他們深入調研,甚至暗訪;對於token的價值,並不是全盤否定,而是認為如果token對應有權益等,則token自身是有價值的,不能把發行代幣的行為認定為“詐騙”,在實務中,也做出了“不批捕”的決定。

同時,在認定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問題上,檢方對於“投資者特定與否”的認定相對嚴格,如果確實“私募”,那麼,不構成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不一定會按照無罪處理,而是有可能選擇計算機類犯罪予以補白。

對於“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採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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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罪,浮出水面

與颯姐同在一所高校任職兼職碩導的資深檢察官,談到其學生在某區按摩店門口窺見一群老人家認真聽課:什麼是區塊鏈什麼是虛擬幣及如何投資。

這不禁讓我們聯想起數年前的P2P線下推廣,十幾年前的納米技術線下推廣,新瓶裝舊酒,還是那個配方:傳銷行為

誠然,傳銷行為本身只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我們必須說明,組織者和領導者是構成犯罪的。其中,讀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傳銷活動中的“講師”應歸屬於“組織者領導者”的範圍之內,應當受到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

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矇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在此,颯姐也提醒諸位讀者,不要輕信項目方的忽悠,您看中的是“回報”,人家看上的是您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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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這篇文章的目的只有一個:提醒區塊鏈項目方,不要以為司法機關還在懵懂之中,也不要以為這一輪技術更迭會像P2P一樣遇到監管紅利,不會的。

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

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

備案不是許可,並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

這裡是“越過山丘,還在等你的颯姐”,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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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黑洞:創新融資瘋狂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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