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物業費?包括什麼?不包括什麼?政策依據是什麼?

時間過得真快,

轉眼又到年底了。

對於眾多的物業公司來講,

催繳物業費成了最無奈的選擇!

在物業公司催繳物業費之前

我們跟小區業主們說說

什麼是物業費?

物業費

包括什麼?

不包括什麼?

政策依據是什麼?

什麼是物業費?包括什麼?不包括什麼?政策依據是什麼?


No.1

什麼是物業費?

百度是這樣解釋的:物業費又稱物業管理服務費或物業管理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而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No.2

物業費包括什麼?

一般來說,物業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物業管理區域的綠化養護費用;

2、物業管理區域的清潔衛生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的秩序維護費用;

4、辦公費用;

5、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7、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8、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No.3

物業費不包括什麼?

許多業主對物業費的認知都有一個誤區,就是認為物業費裡什麼都包含,只要交了物業費,小區物業就該啥都管。其實,並非如此。小區物業提供的是公共服務,服務範圍是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設備,以下幾個方面就不包含在物業費裡。

1、不包括住宅內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

也就是說,如果你家裡的電燈壞了、水龍頭壞了、馬桶堵了等,小區物業是不會管的,因為這不歸他們管,而且即使小區物業為你提供了這些維修服務,他們也是可以收費的。

2、不包括因建築質量導致的種種問題而產生的費用

比如滲水、漏水、裂縫等,也是不歸小區物業管的,但小區物業有義務替你向開發商反映,聯繫開發商來為你維修。這類的問題,維保期內由開發商負責,維保期外可以申請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3、不包括小區業主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費用,及重大部件的更新改造費用

小區業主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費用及重大部件的更換改造費用也不包含在物業費裡,但是可以申請維修基金解決。

No.4

政策依據是什麼?

1、《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2、《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4、《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5、《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6、《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7、《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十條: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10、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11、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12、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13、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14、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15、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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