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是“要錢”還是“要房”

說起“拆遷”這個詞,你首先會想到什麼?是不是“一夜暴富”?在很久的一段時間裡,拆遷,往往是致富的代名詞,事實上,也並非都是如此。由於不同地區、不同時段的拆遷政策不一樣,最終導致人們在拆遷後所獲得的補償差別也非常大。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時候,可以自由選擇補償的方式,並且在拆遷補償協議中有明確規定。下面我們首先了解怎樣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後,再根據自身條件去做出選擇究競是要錢還是要房。

一、房屋拆遷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房屋拆遷補償,是“要錢”還是“要房”

1、貨幣補償,是指在拆遷補償中,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被拆遷人放棄產權,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進行貨幣安置形式的補償。簡單點說就是直接拿錢補助,一次性付款。目前,該形式是我國拆遷補償最主要形式。

貨幣補償的優點在於簡單便捷,被拆遷人不用擔心後期補償款遲遲不到位等問題。被拆遷人也可自主選擇重新購買住房,同時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

但其缺點是新選擇房屋購買房價可能同比增高,給予的補償款不一定能足額支付。或者暫時不買房,那對於一大筆補償款該如何支配呢?這就需要被拆遷人有很好的理財能力了,有敏銳的市場觀察能力以及有自我生存的一技之長。被拆遷人大多是農民,對於農村被徵收拆遷後,需要有再就業的能力,以融入城市生活產權置換弱化主動權,但後期糾紛多。

再就是城市居民如果你家在拆遷之前,就已經有其他房子能滿足居住需求了,即屬於“除現有拆遷房屋外,還有其他房產”的情況那麼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就是建議可要拆遷補償款。為什麼呢?因為畢竟你的房子已足夠居住,可以拿拆遷款進行理財,也可以拿拆遷款去購買其他商晶房進行理財。

2、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一般是給予被拆遷人幾套安置房和一定的貨幣補償。這就讓被拆遷人少了很多後顧之憂,一是能有穩定的居住地方,二是能有一定的資金開始後期的生活發展。

選擇安置房還有比較大的好處在於價格上的優勢。對於大多數被徵收人來講,安置房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這是最優的地方。但同時也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就是安置房的區域位置都不由被拆遷人選擇,且安置房一般都較遠。

再者,安置房還有一個比較大的弊端就是起初談補償協議的時候,拆遷方會承諾安置房的規劃前景,但往往等被徵收人選擇居住的時候才發現安置房往往和當初承諾的差距甚遠。而更嚴重的時候,安置房的建造因為趕時間,所以監管不嚴,偷工減料的情況很多,所以導致安置房房子的質量相對來說會與標準的房子有所差距。

最重要的就是,房屋補償的房源大多都是安置房,一般都有規定期限的限售規定,很難進行轉 賣,即使能夠講行轉賣,手續比較多。但是,此處需要明確一點,那就是安置房的房屋土地是屬於國有劃撥用地的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可以無償使用。也就是說,若你安置房是沒有使用期限的話,那麼是可以無償使用的。而商品房的土地屬於出讓用地,一般居住使用年限最長不能超過70年。當然,就現在的法律和情況來看,當個人的房屋出讓用地到期後,也是可以繼續續期的,也就是說,你的房屋只有續期後方可繼續使用。

總的來說,安置房的選擇存在的隱患問題比較多,但勝在價格優勢上。從整體的拆遷情況看,大部分被拆遷人還是更願意選擇貨幣補償。但每個被拆遷人的情況不一樣,如果你的房屋處在繁華的商業地帶,那肯定是要房,所以要錢要房要根據自己的自身條件進行選擇。當然,國家也給了被拆遷人這樣選擇的權利。至於到底是要錢還是要房子,被拆遷人可根據上述的優缺點對比進行選擇。

房屋拆遷補償,是“要錢”還是“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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