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暗示有償補課?哈市“亮劍”:向教學陋行說“不”

東北網12月13日訊(記者 王春穎) 近日,哈爾濱市教育局印發公佈了《哈爾濱市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準則處理辦法(2019年修訂,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中明確了教師具有26種行為之一的,學生、家長和學校可以舉報並報同上級部門處理。

《辦法》中,中小學教師是指哈爾濱市所轄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其他教研培訓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違規所得數額較大的,先交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責令返還或沒收違規所得。取消其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辦法》規定,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輯散佈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觀念和思想,或者傳播低級庸俗文化的;

(五)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到突發事件時,擅離職守或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處置不力、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六)因違規操作或工作失職,致使學生受到傷害的;

(七)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或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通過煽動、組織或者罷課罷教活動等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益,在課堂教學中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或不講清楚知識內容,課後卻採取暗示、引誘、威逼等手段,讓所教學生參與其所辦或指定的有償補課班的;

(八)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不認真備課、上課、批改作業、輔導學生,隨意調課、停課、缺課,或者擅離職守,產生明顯負面影響,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的;

(九)以不正當理由和方式剝奪學生在校學習和參加活動權力的;

(十)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十一)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洩漏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

(十二)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十三)歧視和變相歧視學生,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的;

(十四)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的;

(十五)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組織、要求、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或者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十六)違規向學生推銷教育行政部門公佈之外的教輔資料;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通過實體店或網絡向學生及家長推介任何商品,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行為的;

(十七)在規定項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費用,或者用罰款和變相罰款等不當方式教育學生的;

(十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向學生推銷其他商品的;

(十九)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和學生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證或有價證券的,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的;

(二十)以家長委員會名義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併為自己、班級購置備品和設備的;

(二十一)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和違規經商的;

(二十二)做有損於集體榮譽、不利於同志團結和有損於學生的事情,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

(二十三)參與賭博、酗酒、吸毒、酒駕等影響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十四)對於多次違反師德規定,屢教不改的;

(二十五)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的;

(二十六)其他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存在以上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辦法》明確,針對上述26種行為中,第7款、8款、15款、19款,給予教師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以上處分,同時調離現崗位(待崗培訓),並取消五年內評獎、評優、評先、晉級(職)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取消所獲得的全部榮譽稱號及相應待遇,並記入教師誠信管理檔案。

《辦法》還規定,對違反《辦法》的教師進行處分,按以下程序辦理:一是經學校主要負責人或有關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二是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的處分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對於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三是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教師予以處分、免予處分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四是作出處分的單位印發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五是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受處分教師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六是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教師的檔案。對教師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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