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新規,保障低收入群體“房子是用來住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出新規,保障低收入群體“房子是用來住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院10日發佈《關於審判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屬於行政協議,以保障城市低收入群體住房的合法權益。

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屬於行政協議

《規定》首先明確了行政協議的內涵,同時劃定了行政協議的範圍。行政訴訟法規定,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範圍。《規定》對除上述兩類協議之外的類型進行了列舉,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協議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等。

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指出,通過對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的審理,將有效解決過去一段時間,國有自然資源領域政府不履約、不監管、權力尋租等亂象,確保國有資產等國家利益得到有力保護;通過對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將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體的“房子是用來住的”合法權益;通過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的審理,將有利於保障社會資本方參與公私合作的積極性和安全感,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此外,《規定》還明確行政機關的內部協議、人事協議不符合行政協議的基本要素,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法院不準“官”反訴“民”

在“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是,原被告主體是否適格。

對此,《規定》也明確了行政協議訴訟主體資格,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首先,明確了行政協議訴訟原告資格。行政協議往往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往往涉及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因此,在行政協議訂立過程中,需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法原則。行政協議案件中,行政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不僅涉及到協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涉及到行政協議當事人之外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因此,為了保證公平競爭權人在行政協議訂立中的權益,司法解釋規定了公平競爭權人的原告資格;為了保障被徵收、徵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勢群體的實體權益,規定了用益物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資格。

另外,基於行政協議訴訟“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釋規定,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產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且,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後,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法院不予准許。

行政協議訴訟實現全覆蓋

行政協議訴訟既包括了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優益權的行政行為訴訟,也包括了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義務的違約訴訟。《規定》針對不同的訴訟請求,確立了不同的審理規則。

為了便於當事人提起行政協議訴訟,《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明確了行政協議訴訟的具體種類,主要包括:請求判決撤銷行政機關行使優益權的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或者按照約定訂立行政協議;請求判決撤銷、解除行政協議;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等,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行政協議類型,確保當事人的合法訴求在行政訴訟中得到全面實現。

另外,《規定》也明確了不同訴訟類型的舉證責任,並對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做出規定,確保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權益的平衡。

堅持行政協議充分賠償原則

《規定》明確了對行政優益權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即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對被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查,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

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使優益權的行為,司法解釋也規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同時,也明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造成損害的也應補償: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費用明顯增加或者遭受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予補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賠償,《規定》堅持行政協議充分賠償原則,確保行政協議當事人實體權益實現。

《規定》還規範了行政協議案件的強制執行,確保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時實現。


記者:高健

監製:王寧江、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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