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們的救贖


​中國商界彷彿進入了一個“老賴”時代。賈躍亭、羅永浩、戴威、王思聰,一個個頭頂光環、自帶流量的網紅企業家人設崩塌、債臺高築,相繼被打落神壇,或是被法院限制高消費,或是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成為“老賴”。除了折射創業困境之外,也暴露了債務清償和破產保護等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執行的不到位。與此同時,溫州產生全國第一例個人破產案例,為相關法律法規開啟了試水探索。幫助陷入債務危機的創業者們通過“陽光破產”, 走出“泥潭”,摘掉“老賴”的帽子,已是當務之急。

“老賴”們的救贖

文、馬浩亮


2019年10月,兩起幾乎同時發生的個人破產事件,攪動著中國商界。

10月13日,賈躍亭根據美國相關破產法律第11章,向美國德拉瓦州法院申請個人破產重組。

而此前幾天的另一場個人破產事件,更是受到了國人的高度關注。10月9日,浙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平陽縣法院辦結的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進行了介紹。

兩起沒有直接關聯的事件,在創業大潮頻頻遭遇寒流、經濟下行壓力增大、法院執行難問題堆積、“老賴”層出不窮等因素錯綜交織的複雜語境之下,共同將“個人破產”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賈躍亭的救贖

暮秋初冬,寒意陣陣。不少創業者們的日子不好過。


“Laolai”與“Guanxi”“Zheteng”等詞彙,一併成為中式英語,被西方媒體頻頻引用。

11月11日,遠在美國的樂視創始人賈躍亭發了一封題為《還債回國和把FF做成是我時刻揹負的重任》的越洋來信。在信中他向債權人致歉,承認自己是“老賴”,希望儘快完成破產重組方案。

11月9日,上海市嘉定區法院對萬達少東家王思聰發出“限制消費令”。當天一大早,這個消息就被圍觀的吃瓜群眾集體推到了微博熱搜第一。

早在11月3日,錘子科技的羅永浩也被法院發佈了“限制消費令”。此前,他已經多次被限消並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而在此之前,暴風集團實控人馮鑫、金嗓子喉寶創始人江佩珍已經與賈躍亭、羅永浩一樣淪為“老賴”。拖欠供應商貨款及用戶押金達幾十億的ofo創始人戴威,也被法院發出了“限制消費令”。

這些曾經叱吒商場的風雲人物,如今落得人人喊打的境地。

所有的“老賴”中,最具爭議的當屬賈躍亭。

“老賴”們的救贖

■ 賈躍亭


“尊敬的各位債權人:我是賈躍亭,樂視生態一夜崩塌的第一責任人,人們眼中的‘老賴’。正是我所犯的三大致命錯誤造成樂視體系的失敗,繼而導致大家的債務無法及時償還,我深感抱歉和愧疚……”在公開信中,賈躍亭表示,為了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徹底還債,並加快FF股權融資進程,主動選擇申請個人破產重組,並將在法院禁令解除後把全部個人資產轉入債權人信託。

他還邀請債權人11月25日到訪FF洛杉磯總部並參加債權人大會。“期待能與債權人委員會和全體債權人一起討論我的破產重組提議,以儘快落實方案,徹底解決我的個人債務問題。”

賈躍亭是真著急了。

2017年上半年,樂視系資金鍊危機全面爆發。最高峰時拖欠供應商賬款約100億元,金融機構貸款200多億元,整體債務近350億元。賈躍亭作為時任樂視網董事長,對大部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年7月,賈躍亭遠走美國。

樂視網這家曾經的創業板龍頭企業,鼎盛時期的市值曾達到1700億元,如今市值只有頂峰時的4%,公司4月26日停牌前股價只有1.69元/股,市值僅為67.42億元。因公司2018年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為負值,樂視網於5月13日起被暫停上市。

當了逃兵的賈躍亭,遭到了無情的討伐與調侃。“下週回國賈躍亭”成為一個充滿黑色幽默的標籤,其商業奇才的形象幾乎徹底“破產”。

在“全國失信被執行人”查詢系統中,賈躍亭個人有19條“老賴”紀錄;同時,其作為負責人的樂視控股公司,也被列為“老賴”。失信情況包括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其他規避執行等。北京市三中院、天津二中院、南京中院、武漢中院、湖北漢江中院都將其列為“老賴”。

出走美國後,賈躍亭的主要精力在智能汽車FF的量產和IPO上。根據最初規劃,FF旗下首款量產車FF91定於2019年中期完成交付。去年10月與恆大正式決裂後,FF資金就開始陷入困境。今年3月,FF遇到了第二大金主——第九城市(NCTY)。但根據雙方的合作條款,第九城市計劃提供的6億美元僅用於合資公司注資,並不能用於FF日常運轉。

然而,債務糾紛成為橫亙在賈躍亭面前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

“老賴”們的救贖

■ 賈躍亭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重組只能解決其在美國的債務問題,不能解決在中國的債務


為改變現狀,今年9月3日,賈躍亭辭任FF公司CEO,改為出任CPUO(首席產品和用戶官),前寶馬高管畢福康接棒FF全球CEO。賈躍亭表示:“我之所以放棄一切,只是想把FF做成,儘快徹底償還餘下的擔保債務。”

為還清債務儘快回國,賈躍亭又於美國當地時間10月13日正式向德拉瓦州法院申請了個人破產重組。

根據破產重組方案,由債權人組成的委員會、信託受託人控制和管理的債權人信託將設立,美國法院認定的賈躍亭全部資產和相關收益也將會通過這種方式轉讓給債權人。該方案完成後,賈躍亭將不再持有任何FF的股權。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而破產重組(或“破產重整”)則是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債權人獲得股權、分享未來的盈利作為補償。

如果賈躍亭的破產申請成功,那就意味著債權人可以提前獲得賈躍亭的全部資產及收益權,而且賈躍亭也不再持有FF法拉第未來公司的任何股權。

二者比較,破產清算可以說是真正的結束,而破產重組則是通過整合蓄力開啟新的征程。

不過,這一操作並不順利。針對賈躍亭個人重組破產的首輪債權人投票,於美國時間11月8日舉行,但結果不盡如人意。賈躍亭獲得的支持票只有少數,其他多為棄權票。首輪債權人投票失利。

從9月份讓出FF全球CEO一職後,10月份申請個人破產,再到11月致歉債權人,“三步走”的背後,體現出賈躍亭還債的急迫心情。

賈躍亭方面表示,自2017年以來,已經不斷通過資產處置等多種方式償還債務。目前已陸續償還債務超30多億美元,待償還債務約36億美元,減去已凍結待處置國內資產及可轉股的擔保債務,債務淨額約為20億美元。

由於中美之間尚未簽訂關於民商事司法協助的雙邊協定,因此中國法院判決在美國的承認和執行,需要依照美國的國內法操作。為實現債權,早在2018年,已有多個國內債權人赴美起訴賈躍亭,導致賈躍亭持有的部分FF股權被凍結,其名下房屋也被髮布“臨時限制令”。這給還債信託的成立以及FF的B輪股權融資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為了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徹底還債,並加快FF股權融資進程,我主動選擇申請個人破產重組,並將在法院禁令解除後把全部個人資產轉入債權人信託。”賈躍亭表示,“雖然在做完重組後我將一無所有,但這對各方來說也是唯一的且是最佳的方案。當然我也可以選擇更容易的個人破產清算方案Chapter 7,我也可以合理合法的‘賴賬’,但後果就是債權人只能得到極少部分債務償還甚至血本無歸,我也會永遠丟掉了對債權人盡責到底的承諾。所以當有人提出這個建議時,我毫不猶豫地拒絕了。”

賈躍亭說,“與徹底賴掉債務的破產清算相比,哪怕破產重組難度更大、責任更重,我也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它。對我而言,比起金錢上的回報,徹底還債、恢復聲譽、把FF做成實現夢想才是我下一階段人生中最重要的目標。儘管沒有了FF股權,但我依然會全力以赴。”

因此,賈躍亭迫切希望能與債權人委員會和全體債權人一起討論破產重組提議,以儘快落實方案,徹底解決個人債務問題。否則,FF的量產和上市計劃,就會遲遲停留在紙面上。

而如果賈躍亭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成功,勢必會影響其償債能力。法律專家指出,賈躍亭的個人破產只對其在美國的行為有用,在國內欠款仍然適用中國法律,目前國內還沒有正式建立起個人破產製度。賈躍亭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重組只能解決其在美國的債務問題,不能解決在中國的債務,國內的債權人仍可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利。


個人破產第一案

與美國相比,目前中國尚沒有個人破產的法律。因此,溫州的“個人破產第一案”引發廣泛的關注與熱議。

10月9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平陽法院辦結的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債務人214萬餘元的債務只需在18個月內償還3.2萬元。

“老賴”們的救贖

“老賴”們的救贖


由於投資的企業破產,蔡某要承擔214萬多元的連帶清償責任,可他長年患病,還有個正在上大學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難,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鉅額債務。平陽縣法院首次探索債務豁免等個人破產的制度理念,促成蔡某取得債權人諒解。

9月24日,平陽法院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蔡某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在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債務。

最終,4名債權人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願放棄對其剩餘債務的追償權,並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後,恢復其個人信用。9月27日,平陽法院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認為,溫州“個人破產”案的順利審結是一個成功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這起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有其獨特性,在債務減免上有較為嚴格的前提條件,兼顧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平衡,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和家庭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此外,法律給予個人重新開始的機會,允許失敗,接受失敗,從而激發個人創造力,對優化營商環境、激勵萬眾創業以及完善法院執行退出機制、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新路徑。同時也為中國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實踐探索。

“老賴”們的救贖

個人破產製度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在多個債權人之間公平有效地清償債務,全面集中地整理債務人的財產關係。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雁峰指出,未來《個人破產法》在制定實施時,還需要重點釐清個人破產的前提條件,將一些情況排除在外,比如明知無力償還而惡意欠債的,不能進行個人破產;另外還要建立配套的個人財產報告制度和個人徵信系統,從而形成完善的監督機制。


逃避還是承擔?

個人破產製度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在多個債權人之間公平有效地清償債務,全面集中地整理債務人的財產關係。

個人破產製度包括了清算和重整兩種基本程序。二者的區分在於,適用破產重整的個人一般有較為穩定、持續的收入來源,有能力在一段時期內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這對債權人來說是有利的;相應的,債務人也可獲得比清算更寬鬆的條件,例如可以保留住房等財產或權利。

而破產清算則是以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將破產終結後新取得的財產與既往債務進行切割,但債務人受到的權利限制也會更多。

對於個人破產,爭議最大之處在於,這是否會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實際上,現代個人破產製度的基本理念是拯救,是對個人生存發展權利的保護。使競爭失敗的主體,通過法定程序徹底或暫時退出市場,給予重新開始的機會。

在個人破產製度缺位的情況下,當企業陷入困境後,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個人因承擔連帶責任也一併陷入財務困境的趨多,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難以落實。投資創業者不僅揹負著巨大的失敗風險和現實債務,甚至人身、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債務人永遠處在隨時可能被執行的狀態,生活難以安寧。

其次,債權人過度付出沉沒成本,陷入無助的等待,難以獲得清償。債權人可能永遠得不到債務人的履行。並且會出現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無序分配的現象,包括“先下手為強”“靠關係靠拳頭”等哄搶財產行為,可能部分債權人捷足先登,全額清償,而其他債權人卻分文未得,出現債權保護不平等的狀態。甚至有一些人通過暴力催收、非法拘禁等手段實現債權。

再次,在沒有個人破產製度時,執行不能的案件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庫,法院“執行難”堆積如山,投入了大量人財物力,耗費巨大的司法資源和行政資源。這就造成了“共輸”局面。

“老賴”們的救贖

■ 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可以使“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去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報告,民商事案件中約18%是“執行不能”案件,無法落實。這些“執行不能”案件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但因為沒有個人破產製度,一些債權債務就此成為爛賬,長期纏繞著債權人和債務人,讓雙方都揹負著包袱,不僅極大地汙染了社會信用,對雙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損害。而法院對於這些無力還債者也是無能為力,這些“執行不能”的案件進而影響到法院的聲譽。

而如果能進入個人破產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調查破產個人的財產狀況,追回個別清償的財產,保證對所有債權人的公平清償,這並非助長逃債,而是鼓勵誠信經營,否定欺詐和偏袒行為,在此基礎上將債權債務關係終結,使市場主體重新投入到市場競爭中,而不是久拖未決、對各方徒增消耗。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認為,個人破產製度能夠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從無休止的債務清償中拯救出來,並通過自由財產製度、破產免責制度獲得重生。也有利於防止因個人過度負債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更為迫切的需求則來自於海量的民商事案件“執行難”。

“個人破產法”首先是規定破產免責制度。個人被宣告破產後,通過破產沒有得到清償的剩餘債務即自動免除,將來獲得財產也無需償還。但非誠信、存有詐欺行為的債務人不得通過個人破產製度免除剩餘債務。

第二是規定自由財產製度,為破產人保留一部分自由管理、使用和處分的,不得查封、扣押並用於分配清償的財產,也稱為“豁免財產”。

第三是規定“信用破產”制度與復權制度。“信用破產”是指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後被限制或喪失某些公民權利和職業權利,這是個人被宣告破產後所產生的帶有制裁性質的法律責任。信用破產不能無限制地延續下去,在符合條件時,需要復權制度加以救濟。

第四是構建個人破產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個人徵信系統以及個人財產登記和申報、社會保障、破產保險、破產擔保等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個人破產的信息將記錄在徵信系統中,將被應用於消費、租賃、借貸、投資、求職、商業交往等領域,與破產人的資格限制制度和復權制度配合使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總結說,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對營商環境的優化具有重要意義。對債權人而言,是平等清償法;對債務人而言,是免責法;對市場或消費而言,是優勝劣汰法;對社會而言,也是防止糾紛升級、事態擴張、矛盾激化、群體紛爭的“消防法”。

對於“個人破產是逃債”的說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指出,這是對個人破產的嚴重誤解。個人破產製度只是將債務人不能清償這種現象從隱性狀態變成顯性狀態,併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一個合理的法律渠道。並且,並非所有債務都能免除。在各國的破產製度中,對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以後,仍然不能清償的債務,符合條件的可以免除。但這種債務免除制度,針對的通常是所謂“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也就是沒有欺詐、違法等惡意行為的債務人。

從債權人角度,如果債權人想追債,在沒進入破產程序前,對於債務人的財產情況,難以有效掌握。但進入到破產程序後,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所有財務資料都由管理人接管,在法院的指揮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如果發現有抽逃資產等現象,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可以追回財產,甚至給予一定懲罰,更有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所以,個人破產製度恰恰是最能夠有力防止破產欺詐行為發生,並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公正制度。從法律制度上講,個人破產製度為防止逃廢債設置了門檻,非但不會助長逃債,反而會以規範化的方式減少逃債可能。不能因為破產可以免除債務,就簡單地把破產和逃廢債畫等號。

從世界各國通行的實施情況來看,個人進入破產程序後需要受到嚴格的限制,如果存在不誠信的行為,還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一方面,餘債免除要求不得有欺詐行為,如果存在抽逃資產、欺詐債權人、損害債權利益等行為,均不予免責。另一方面,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處力度,將欺詐行為入刑。不誠信的“老賴”是不受破產法免責保護的。

從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看,如果進入破產程序,就會有專業律師審查,有會計師查賬,查債務人的資產去向。2012年以來,溫州有二三十個逃廢債案件被移送到公安機關,還有幾個老闆被判了刑。

並且,破產法是一把雙刃劍,不是隻對債務人提供保護,而且還對他實行懲戒。首先,依法合理免責不等於不用還錢,根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債務豁免往往需要幾年的時間,在此期間債務人所有財產都要報備。其次,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內享有某些民事權利或法律資格。破產人在被法院依法宣佈復權、摘掉“破產”帽子之前,不得擔任公務員、律師、公司高管,貸款受到限制、不得充當監護人、會計、不得高消費、限制出境等等。因此,個人破產製度不會引起破產案件的“井噴”現象。


半部破產法

為什麼中國的《個人破產法》遲遲難以推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指出,首先是一個觀念問題。

在中國,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父債子還”“千年不還、萬年不賴”等觀念深入人心。從來沒有想過通過破產可以使債務“一破百了”。人們對破產的認識偏向於消極,擔憂借個人破產逃債。

其次,與個人破產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機制過去長期不完善。比如,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不健全,債務人或破產人究竟有多少財產,法院難以查清楚。個人的徵信系統也不健全,對討債賴債的法律制裁不夠嚴格。這些都成為阻礙制定《個人破產法》的理由。

“老賴”們的救贖

■ 破產法是一把雙刃劍,不是隻對債務人提供保護,而且還對其實行懲戒。


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企業破產法》,適用對象僅限於“全民所有制企業”。1991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一章,專門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將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所有的企業法人,但未包含自然人。

2006年,《企業破產法》再獲通過,卻仍未將個人破產納入調整範圍之內。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會長王衛國教授表示,當時新破產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由於存在一些爭論,法律委員會最後以“條件尚不成熟”為由刪除了關於自然人破產的條文。因此,一直被業內稱為是“半部破產法”。

作為最重要的市場經濟制度,破產製度是經濟運行與市場信用的基礎保障。個人破產製度長期缺失,無法真正解決債權問題,是破產製度目前最大的短板。在企業破產中,企業不能清償的債務可以被免除,但作為企業債務擔保人的企業經營者的債務卻無法免除,個人承擔無限責任,陷入“救得了企業卻救不了老闆”的窘境。

因此,很多企業經營者拋下企業一走了之,寧願當“老賴”或“跑路”“走佬”。某種程度上,賈躍亭就是個人破產缺位的“犧牲品”。

由於沒有《個人破產法》,在司法實踐中,遇到自然人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該類糾紛。但由於一些債務確實無法還清,嚴重影響了法院執行效率。

湯維建指出,各種“執行難”案例中,有相當一部分實際上就是破產案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通報,這個比例約佔三分之一。由於缺乏《個人破產法》,這類案件永遠無法通過執行程序“出清”。

目前,國家大力鼓勵大眾創新、萬眾創業,而創業就會有風險,有風險就意味著很多債務可能無法償還。推進個人破產立法,已是當務之急。

作為全國政協委員,湯維建已經連續3年在全國兩會期間建議制定《個人破產法》。制定《個人破產法》,有利於對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實行同等的法律保護。現代的破產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護功能。而缺乏《個人破產法》,陷入債務困境中的自然人,就難以享受到由破產法帶來的法律“紅利”,他們所負的債務也永遠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予以免除,這顯然有失公平。

湯維建表示,只要發展市場經濟,就必然要有調整市場主體進進出出的法律。而破產法就是調整市場主體“出局”的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市場主體無論個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和組織,在市場面前一律平等。企業公司經營不善需要破產,個人經營不善也需要破產。

個人破產製度的本身就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國浩律師事務所深圳合夥人盧林指出,個人破產製度實施的難點在於財產查詢。隨著個人財產分佈越來越多元化,一些自然人的財產流動、收入申報還不夠清晰,財產查明核實難度很大。個人破產製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後,稅收、工商、銀行、不動產登記管理機構之間聯繫愈加頻繁,可能會形成一個有聯動互通機制的系統,倒逼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


個人破產立法條件成熟

王衛國指出,隨著不動產登記條例的施行、人民幣無紙化、貨幣支付電子化網絡化、個人信用記錄的信息化建設,加上金融部門、執法部門和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能提升,為獲取個人財產信息和追蹤財產流向提供了越來越有利的條件,我國實施個人破產製度的客觀條件正日益成熟。

與此同時,《企業破產法》的實施,已經為處理個人破產事務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而《民事訴訟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中也已有個人破產製度的雛形。譬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自然人的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且已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財產來源,人民法院則應裁定終結執行程序。這其實就可以看成破產規範的特殊運用。

湯維建也認為,制定《個人破產法》的條件已經成熟。目前個人未被納入破產法進行調整的主要原因不在於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也不在於法院審判破產案件的經驗不足,而在於人們的思想觀念跟不上時代的需要。現在到了更新觀念、儘快制定《個人破產法》的時候了。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中建議:推動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及相關配套機制,列入“五五改革綱要”(2019—2023)之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就破產案件審理進行了機構改革。今年1月中旬到2月初,按照最高法的批覆,深圳、北京、上海相繼設立破產法庭,辦理破產案件及相關的衍生訴訟。湯維建認為,未來可視進展情況,適時升格為專門的破產法院。

2019年7月16日,《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對外公佈。《方案》由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13部門聯合發佈。

《方案》指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老賴”們的救贖


這為啟動破產製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切入點”。

地方層面,2016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了《個人破產製度研究》調研報告,並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建議稿)》。

湯維建認為,目前可選擇的立法方案有兩個:一是將個人破產製度納入《企業破產法》之中,將《企業破產法》更名為《破產法》;二是單獨制定《個人破產法》。他更傾向於第二種。在個人破產法中,僅需規定幾條特別的規則和制度就夠了,其他的適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現在是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最好時機。他認為,可通過《企業破產法》修訂來解決,將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作為修訂中的一項內容,這樣會相對較快。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企業破產法》的修改被列入第二類專案,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湯維建還認為,應當實行法院依職權主動將執行案件轉變為破產案件的制度,同時還應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二者結合在一起,可以合稱為“強制破產製度”。比如說,有的破產案件涉及公益案件的屬性,權利人和義務人都不申請破產,此時檢察機關應從公益角度出發,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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