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業金你需要知道的事兒

【導讀】 一旦領取失業金,將會暫停養老保險的繳納,可能會影響日後養老保險的 數額,失業金是在職工失業後可以領取的一部分資金,數額很少,至於領 取不領取要根據自己的生活情況而定。

領取失業金是失業人員的合法權利,合法申請並不會造成影響,領不領失業保險應該綜合考慮個人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關於失業金你需要知道的事兒


對於非本人意願造成的失業,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但不過不領取失業金主要有以下好處:

1、不會拉低退休工資指數

領取失業金的時候會影響退休時的工資指數,也就是說退休的工資要比正常繳納保險但沒有領取失業金的人少。

2、檔案上沒有申領記錄

領取失業金說明失業是因為被上一個公司解僱造成的,如果下個公司要追問其原因,很容易造成誤解。不領取則不會有這樣的煩惱,對於找下一份工作是沒有不好影響的。

【注意】:即使領取失業金,在失業期間個人仍舊可以繳納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不會對這兩者的繳費年限造成影響。若失業後短時間內可通過努力找到工作,自力更生,便儘量不要領取失業金。但若是實在難以支撐,也不要因為面子丟了裡子,應酌情處理,變通考慮。

失業金不領就作廢了嗎?

據瞭解,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效期限為60日,自原用人單位為其開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日起,超過60日不到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願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也就是說,如果你離職後的60天內未申請失業金,過期就不能申請失業金了,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需要重新計算繳費時間。但如果已經申請了失業金,只是當月忘記領取,這種情況會不會導致失業金失效,小編暫時未找到官方說法,一般來說,現在失業金都是直接打到辦理時預留的卡上,並不會存在忘記領取的情況,建議大家諮詢當地社保局瞭解詳情。

失業金不領可以累計嗎?

可以累計。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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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願離職而導致失業。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申領流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5、辦理完成後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關於失業金你需要知道的事兒

【相關問題】

一、失業金不領對以後領養老保險有好處嗎?

【答】失業金不領對以後領養老保沒有什麼好處的,兩者是不互相影響的。失業金是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待遇。而養老金是根據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累積下來的。雖然兩個都是屬於我國社會社保體系下,但是兩者之間是完全不同的,失業金由失業保險基金髮放,而養老保險是由社保局發放。

二、離職後失業金沒有領取怎麼辦?

【答】勞動者的失業金辦理了沒有領,如果勞動者以後是主動辭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三、失業金已領過一次還能再領嗎?

【答】失業金已領過一次還可以再領。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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