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正式實施


解讀 | 新修訂的《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正式實施

​《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9月25日修訂通過,新修訂的《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什麼新內容?又有什麼新特點?小科這就為親們解讀解讀!

《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條例》自2012年3月實施以來,在引領推動我省自主創新工作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形勢的發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新時代的要求。

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條例》執法檢查工作,部分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都提出了修改《條例》的意見和建議。

2019年初,省人大正式啟動了《條例》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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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創新驅動發展部署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對自主創新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廣東省代表團審議時強調:“發展是第一要務,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科技創新是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戰略支撐。”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創新驅動發展工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分別提出深化粵港澳創新合作,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要求。

(二)全面適應廣東省科技創新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我省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自主創新過程中,圍繞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合作、科技人才高地建設、促進“放管服”改革等方面進行了諸多有益實踐和探索。

同時,在加強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強化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短板和問題。

《條例》的修訂,可以將現實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熟的政策上升到地方性法規,並針對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為改革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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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了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相關內容

明確廣東省人民政府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優化創新體制機制,加強科技創新合作,促進創新要素便捷流動和國際創新資源有效集聚,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

規定面向港澳建立省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完善大灣區知識產權跨境保護、信息共享和有效流通等合作發展機制,規定大灣區創新型人才公共服務銜接、聯合引進和培養人才等。

(二)增加了落實國家有關創新驅動發展部署要求的相關內容

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區域創新發展布局,促進地區之間自主創新合作和信息資源共享,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自主創新,統籌推進全省科技創新協調發展;

要求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並加強廣東省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明確自主創新工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評估制度,並根據科研活動類型,分類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完善評價結果的激勵約束機制。

(三)增加了促進自主創新的相關內容

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創新重大項目形成機制和管理方式,組織實施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推動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明確可以依法實行產權激勵;

賦予科研人員經費自主使用權,明確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主創新項目,承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

規定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簡化自主創新項目申報和過程的管理,減少項目實施週期內的評估、檢查、審計等活動。

(四)增加了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的相關內容

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強化科研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自主創新活動,應當遵循公認的科研倫理規範,從事特定領域研究的應當在立項前簽訂科研倫理承諾書,未簽訂科研倫理承諾書的,不予立項;

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立倫理委員會並開展倫理審查;明確違背科研誠信和倫理規範的相應法律責任。

(五)刪除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有關規定

刪除了原條例中有關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和建設、創新型企業認定、成果轉化期限、考核評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審批等一些過時或者與其他法規重複的內容。

《條例》修訂的主要特色

《條例》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新形勢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刻把握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客觀規律,認真總結我省科技體制改革和自主創新的實踐經驗,同時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制約自主創新的關鍵因素,及時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營造有利於自主創新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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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立法目的,強化創新第一動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等文件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修改了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明確提出要貫徹新發展理念,強化創新第一動力,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立法導向和思路,由重視成果轉化轉向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與產學研合作引進創新資源三者並重

修訂後的《條例》增加了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以及重大創新平臺的內容,對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省實驗室的建設都作出了制度安排。

除了繼續強調向市場推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服務之外,還強調要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注重延伸到創新鏈條前端,進行自主創新的全鏈條佈局。

(三)自主創新工作重點不斷改革,增顯廣東發展特色

修訂後的《條例》明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

重點強調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平臺載體以及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等科研底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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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省科技監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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