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遏制招投標亂象

“巴中市巴州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工作人員譙麗,利用其擔任四川省財政廳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在項目評審中接受他人請託,在政府採購項目招標評審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巨大。2019年9月,譙麗受到政務開除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招投標涉及領域和行業廣泛、利益主體多元、運行機制複雜、監管鏈條較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日前,四川省巴中市紀委監委通報一批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領域的典型問題,再次印證了這一點。

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圍標串標、低質低價中標、評標質量不高、隨意廢標……毋庸諱言,這些讓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在招投標領域仍有發生。“邀請招標中‘明招暗定’現象並不鮮見,評標專家面臨被‘圍獵’高風險,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專門買通專家的掮客。”福建省寧德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紀委書記王強告訴記者。

12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部自2000年頒佈實施的法案,此次修訂“動作”不小,共修改58條,增加28條,刪除2條,僅8條不變。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推進招投標領域簡政放權,提高招投標公開透明度和規範化水平,落實招標人自主權,提高招投標效率,解決低質低價中標問題,充分發揮招投標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功能,為招投標實踐發展提供法治保障以及加強和創新招投標監管。

“此次修訂,充分回應了當前經濟體制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的現實需求。”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監察法教研室副主任袁浦認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就招投標活動而言,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到決定性作用,就意味著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則意味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從之前的“運動員”“裁判員”一肩挑轉變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做落實主體責任的“裁判員”。“總的來說,就是減少干預、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做好服務。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健全服務型政府,也積極回應了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改革總目標。”袁浦表示。

“梳理過往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發現,低質低價中標幾乎都存在招標人與投標人的不當聯結。所謂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指的是國家公權力運作中,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與公權力的目的保持合理正當的關聯。換言之,不當聯結的本質,即為行政主體出售國家公權力,損害公共利益。”袁浦注意到,《徵求意見稿》著力強化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如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的修訂,就加大了對於不當聯結的懲處力度。有業內人士認為,低質低價中標之所以可以得手,或與相關制度設計無法有效排除低質低價的潛在投標人不無關聯。因此,建議制度設計中應注意平衡公平公正與保質保量之間的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中體現了這種平衡。針對低質低價中標,第四十五條新增“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第四十六條增補內容“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於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國家鼓勵招標人將全生命週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全生命週期內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境影響最小的投標”。

可以說,完善的招投標制度,是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保證公平競爭、避免權力尋租和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有了問題不可怕,堅持問題導向,在深入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制度化解決方案,久久為功必將善作善成。

(本報記者 管筱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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