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以案釋法十佳案例”之:王江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推報單位: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區人民檢察院

案例類型:司法類

【案情簡介】

2004年以來,王江然先後成立博興縣騰達起重運業物流有限公司、山東騰達工程有限公司和山東騰達化工設備製造有限公司,逐漸積累經濟實力。2009年王江然被任命為博興縣城東街道相公堂村黨支部書記,2011年兼任村委會主任。王江然依託騰達起重、騰達工程和騰達化工等經濟實體,利用公司和村“兩委”負責人的雙重身份,逐漸構建起以王江然為組織者、領導者,王淄博、王勝三、王登訓、王大濤、王南京為積極參加者,王全然、劉子明、劉子祥、王慶濤、朐衛、王寶卿、王軍然、張美輝、高鵬、牛雲南、賈禎琦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王江然通過公司實體經營和把持村“兩委”,“以商養黑、以黑護商”,有組織地通過非法手段或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當地群眾。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對博興縣吊裝行業和相公堂村附近的建設工程的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嚴重影響了相公堂村及附近村莊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調查與處理】

2018年1月24日,市公安局接到市委政法委的批轉件,組織人員秘密偵查,初步掌握王江然涉黑團伙的部分犯罪事實,2月10日成立專案組立案偵查,當日刑事拘留王江然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辦案期間走訪群眾800餘人,形成79本卷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近千萬元。本案共涉及28名犯罪嫌疑人、16個罪名、42項犯罪事實,11項違法事實。2018年7月9日,本案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未退查。10月15日濱城區法院開庭審理,19名涉黑組織成員全部予以認定。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江然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淄博等4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王全然等14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判處王江然有期徒刑20年,其餘涉案人員均判處刑罰,至此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必須具備四個特徵: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四個特徵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1. 組織特徵。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要基本固定,其餘參與人員為一般參與者。一般來說,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要有三級結構且相對穩定,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組織的穩定性,最為重要的衡量標準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展時間的長短。

2.經濟特徵。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攫取經濟利益,具備經濟實力,不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目標之一,而且是其非法控制社會的物質基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特徵中的有一定經濟實力,應當以組織特徵基本具備後的攫取經濟利益方面來認定,判定的標準在於有沒有將收益用於支持該組織犯罪活動。同時,由於發展水平、組織化程度等方面的差異,不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分配、利用非法所得時也會有所區別,只要將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於組織或者組織犯罪即可進行認定。

3.行為特徵。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是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始終是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有的行為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這就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靜坐、聚眾造勢等手段。

4.危害性特徵。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鑑於其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範圍,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並結合該組織對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典型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市公安局聞令而動,通過5個月的縝密偵查將王江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順利辦結移訴。該案既是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以來全省第一起涉黑案件,也是2018年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第一批聯合掛牌督辦的4起案件之一,屬於市公安局自行偵辦的一起涉黑案件。該案順利告破為掃黑除惡打響“當頭炮”,鍛鍊了專業偵查隊伍,也為後續的涉黑惡案件辦理提供了寶貴的參考經驗,具有較強的借鑑意義。該案中,我市1名人大常委會委員、博興縣檢察院1名副檢察長因充當“保護傘”落馬,另有10名黨政、4名公安機關和5名檢察機關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目前,該案已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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