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華為的迴應不是“法治”,而是以勢壓人

小時新聞·錢江晚報評論員 張炳劍

「快评」华为的回应不是“法治”,而是以势压人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離職後被起訴敲詐勒索,在羈押251天后,最終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釋放。近日,李洪元及其家屬接受多家媒體採訪並表達了訴求:希望能跟華為高層溝通,並希望華為方面能就此事進行道歉。

針對此事,華為昨日晚間作出回應,讀完這份百來字的回應,迎面撲來的就是華為那傲慢的神態。這份回應大致意思就是:我沒錯,你可以來告我。

華為到底有沒有錯?先前的舉報,是華為公司所為,還是“一小撮”人做的?公司知不知道內情?這些問題都還有待進一步的調查。舉報人的身份不同,事情的性質也會不同。

華為在回應中說尊重司法機關的結論,但眼下的事實是,司法機關已經認錯了,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並對其作出了國家賠償。那麼,很顯然,華為先前的舉報是錯的,即便不是主觀上的錯。

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最後卻成了涉嫌敲詐勒索的刑事案件。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就因一次錯誤的舉報,無端遭了251天的無妄之災。於情於理,華為也該向受害人道個歉。

可是沒有,華為的態度依然強硬,依舊擺出一副“你不服,你來告”的傲慢姿態,沒有一絲歉意和悔意,一再拿法律作為擋箭牌,實在是有些令人費解。到底是什麼給了華為這樣的“迷之自信”,在鐵板釘釘的事實面前,還端著“法治”的架子?

不知華為是否知道,在我們的刑法裡還有一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條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儘管這一罪責成立的條件必須是具有主觀方面的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但華為如果拿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當初其一系列動機的正當合法性,便很有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

華為強調“法治”,卻利用法律讓前員工遭了無妄之災;華為說尊重法律,卻又對司法機關的結論視而不見;這不是什麼“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更像是“以勢壓人”。

現實中,這種“以勢壓人”的事情並不少見。比如,在與員工發生糾紛時,有些企業就利用自己強大的法務團隊,迫使維權員工放棄維權;而一些大企業更是憑藉其在當地的影響力,藉助司法機關之手,為其“擺平”麻煩。去年鴻茅藥酒廠動用當地公安機關跨省抓人的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近些年,華為以其“硬核”的技術圈了眾多國人粉,逐漸成了許多人心目中能夠代表民族精神的品牌。許多民眾支持華為,是因為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家技術的進步。只是民眾對技術進步的渴望,並不能替代對法治進步的渴望。一旦兩者發生衝突,會毫不猶豫站在法治一邊。

在這起事件中,民眾幾乎一邊倒地支持李洪元,就是最有力的證明,華為當以此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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