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省法院開庭、宣判“黑惡”案件17件 公佈四起典型案例

中宏網河南11月25日電 為充分展示河南法院掃黑除惡成果,不斷壯大專項鬥爭聲勢,全省法院開展了第六次掃黑除惡集中開庭、宣判活動,共對17件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或宣判,涉及犯罪分子147人。

河南全省法院開庭、宣判“黑惡”案件17件 公佈四起典型案例

同時,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河南省法院從今年第三季度全省法院審結的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中,選取了代令賢、馬書喜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和薛軍委、徐迎忠等惡勢力集團案四個典型案例,代令賢、馬書喜等人以家族勢力為紐帶,通過把控村委會確立強勢地位,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長期為非作惡,侵佔國家資源,欺壓百姓,大肆非法斂財,對抗行政機關執法,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活秩序。上述四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作為典型案例進行公佈。

河南全省法院開庭、宣判“黑惡”案件17件 公佈四起典型案例

河南全省法院開庭、宣判“黑惡”案件17件 公佈四起典型案例

一、代令賢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被告人代令賢通過賄選等方式當選澠池縣段村鄉中關村村主任後,將被告人代愛軍等親信安排、扶植為村組幹部,糾集被告人代鵬飛等人,逐漸形成了以代令賢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2012年以來,該組織在個別黨政幹部的包庇、縱容下,在中關村即周邊區域有組織的實施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

該組織人數較多,組織結構穩固,骨幹成員固定,有嚴明的組織規約。代令賢處於核心地位,通過召開會議等行為安排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其他組織成員必須絕對服從指揮,否則即通過辱罵、孤立、撤職、停發工資等方式予以懲罰。代愛軍、代春賢、王亨保直接聽命於代令賢,是組織的骨幹成員,被告人杜忠信等明知代令賢等人的組織系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主要目的,仍自願、主動參加,並實施部分違法犯罪活動,系該組織成員。

該組織打著集體決議和增加村集體收入的旗號,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非法採礦、強行獲取土地承包權、強攔工程、敲詐勒索等方式斂財,共獲取非法利益2000餘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於安排組織成員吃喝、旅遊、發放工資,以維護組織的生存和運轉。同時,將其中的部分款項用於向個別黨政幹部行賄、繳納非法佔地罰款等,以尋求對組織違法犯罪行為的非法保護。除此之外,另有部分非法收益被代令賢等人據為己有。

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勢力,樹立非法權威、牟取非法利益,在代令賢的組織下,採取暴力、威脅、恐嚇、滋擾等方式,長期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如利用組織勢力,以“協商”的名義,強行獲取承包經營權、強攬河道治理項目;為樹立組織非法權威,聚眾鬧事、擾亂景區開業及鄰村換屆選舉;為打壓異己,多次聚眾阻攔、恐嚇舉報群眾;為掩蓋犯罪事實,以暴力等方式多次聚眾對抗政府職能部門執法,聚眾到政府部門造勢滋事;利用組織把持基層政權的強勢地位剋扣低保金、隨意毀壞林地、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共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在中關村及周邊地區形成了惡劣的影響。

該組織利用個別黨政幹部的包庇、縱容,長期橫行鄉里、稱霸一方。長期打擊、殘害百姓,採用聚眾攔截、恐嚇、威脅等方式對多名舉報村民實施報復,使群眾不敢舉報、揭發組織罪行。通過把持基層政權,不服鄉政府領導,甚至辱罵、恐嚇鄉幹部及國家工作人員,干擾、破壞鄰村正常選舉秩序,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為了維護組織獲取非法利益,多次聚眾對抗、干擾國土局、林業局、公安局等政府職能部門的正常工作,導致部分執法人員懾於該組織威名不敢執法,同時,還多次糾集人員非法纏訪、鬧訪,嚴重干擾、破壞政府職能部門的執法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該組織對中關村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當地及周邊地區正常的政治、經濟和生活秩序。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代令賢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涉案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其他各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依法予以沒收或其他處理。

(三)典型意義

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里,稱霸一方,但因為其很多行為是以基層組織名義實施,社會危害性比較隱蔽,需要予以深入揭露。本案中,代令賢藉助村委會主任身份,通過安排組織成員擔任村委委員、會計、村支書、村民代表等手段,把持和控制基層政權,在原段村鄉個別黨政幹部的包庇、縱容下,長期橫行鄉里,對代令賢等被告人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證,全面反映了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假借為民謀利之名,行中飽私囊之實,比如以村委名義在本村部分地塊開採鉀長石,並承諾所獲利潤作為集體收入用於村裡建設,在三年多的時間內銷售金額1391萬餘元,銷售收入卻均被代令賢個人佔有、支配。二是損害群眾利益,為自己及組織成員謀取利益。比如要求每戶貧困戶只能享受一口人的低保,多餘低保金收回後安排給村幹部每人享受一口人的低保金。三是肆意打擊群眾,橫行鄉里。比如對舉報其非法採礦的群眾實施辱罵、恐嚇、強行非法檢查其電腦和手機並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受害群眾敢怒不敢言。四是對抗國家權力運行。如在公安機關調查其組織實施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案件中,強行把正在接受調查詢問人員從派出所帶走,致案件調查中斷,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通過對人代令賢這一類侵蝕基層自治組織的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對於進一步剷除黑惡勢力犯罪的滋生土壤具有積極意義。

 二、馬書喜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基本案情

1992年以來,馬書喜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等方式,自己或扶持組織成員擔任鄭州市惠濟區花園口鎮八堡村主任、村支書、村委委員,逐步控制了該村兩委,把持該村基層政權,並以該基層政權及其控制的公司企業為平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在八堡村及周邊形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組織以馬書喜為組織領導者,其兒子馬耀帥為組織者,以家族勢力為紐帶,以八堡村基層政權為依託,以馬書喜等人控制的公司為平臺,對組織成員進行管理和控制,成員間分工明確,相互支撐。馬書喜利用手中公權力,以組織成員是否聽話和服從指揮為標準,通過給予政治身份、發放工資、分包項目等對組織成員進行管理和控制。同時,藉助其控制的公司企業,為成員提供免費食宿,對生活有困難的組織成員提供幫助,以此籠絡人心,使組織成員心甘情願為組織效力。逐漸形成了以馬書喜為組織領導者,馬耀帥為領導者,王聚群、王青松等為骨幹分子,李國棟、劉德貞等為積極參加者,李小群、王老秋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利用手中的公權力和組織勢力,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侵吞村民利益,通過虛報建築面積等方式騙取拆遷補償款,通過阻工、堵路等軟暴力手段和毆打等暴力手段強攬工程,採用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通過以上方式,該組織聚斂鉅額財富,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達5000餘萬元。馬書喜將非法獲利中的一部分用於給組織成員發放報酬、提供經濟幫助、帶組織成員吃喝玩樂,以維繫組織發展。同時,還通過向個別黨政幹部行賄等方式,利用其公權力為組織的發展壯大尋求保護。

該組織依仗組織勢力,為維繫組織對八堡村基層政權的控制,採取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打壓異己。成立由組織成員組成的巡邏隊,採取毆打、打砸等方式壟斷該地區的魚飼料和混凝土行業,有組織的採取滋擾、跟蹤等手段索取債務,同時對上門要賬的債權人進行毆打,共實施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60餘起,為洩私憤、逞強鬥狠,無故毆打無辜群眾致十餘人受傷。

該組織在八堡村及其周邊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強迫交易等犯罪,對周邊群眾造成暴力威懾,致使當地群眾產生心理恐懼。案發後,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時,大部分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眾迫於該犯罪組織的威脅和影響,仍然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和控告;該犯罪組織通過毆打參選人員、賄選等非法手段,破壞基層組織換屆選舉,嚴重擾亂了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秩序。該組織成員肆意妄為、無惡不作,多次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報復對立面村民或市場商戶,致使30多名被害人受傷,其中1人輕傷、8人輕微傷,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

同時,該組織拉攏腐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利益輸送、尋求庇護等手段,逃避打擊。如馬書喜在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為規避法律,逃避打擊,以給予薪酬的方式僱傭惠濟區國土資源局幹部為其出謀劃策;以向惠濟區司法局幹部提供萬佳合作社乾股和發工資的方式維持關係,在馬耀帥及其組織成員違法犯罪後,幫助疏通關係,平息事端。該組織以商養官,以官護黑,官商黑相互勾結,沆瀣一氣,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和政治生態環境。

(三)典型意義

馬書喜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特別明顯,表現在:一是以村基層政權及其控制的公司、企業為平臺,通過八堡村壟斷魚飼料行業、混凝土行業和土地資源等,大肆攫取經濟利益;二是通過向部分黨政幹部進行利益輸送,為其發展壯大尋求保護;三是馬書喜曾因涉嫌違紀、違法犯罪被有關部門調查卻“平安無事”,馬耀帥及“巡邏隊”成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均未受到法律追究,致使該組織成員更加有恃無恐,肆意妄為,對在八堡村及周邊地區生活、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四是該組織被公安機關打掉後,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大部分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眾仍然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和控告。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稱霸一方,危害鄉里,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秩序,應依法嚴厲打擊。同時,該案查封、凍結組織成員和涉案公司資金4000餘萬元、車輛34輛、住宅5處、企業9處等,體現了掃黑除惡與打財斷血的有機統一。

 三、薛軍委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7月間,被告人薛軍委作為太康縣毛莊鎮石莊行政村負責人,為達到從轄區內開發項目中承攬工程非法獲利的目的,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薛軍委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海峰、申俊增、王寧等17名被告人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組織老弱病殘村民,利用身體有病、年齡大等條件,以工程施工佔用村內土地、妨礙排水等為名,採取阻工、堵路、威脅、滋事等軟暴力手段,對在其行政村範圍內施工的光大公司、牧原公司等單位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強迫交易罪涉案合同金額為3077015.48元,敲詐勒索罪涉案金額34000元,以實現對石莊行政村轄區內的部分工程及建築材料的非法控制,嚴重影響當地的生活、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在政府徵地過程中,薛軍委分別與被告人王海峰、羅戰峰等人通過在被徵用田地裡面假造附屬物,或者直接虛報附屬物等方式,騙取國家補償款,詐騙涉案金額279490元。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薛軍委被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7萬元。其餘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個月不等的刑罰。

(三)典型意義

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強攬工程的黑惡勢力,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之一。對於以群眾基層自治組織為依託,在徵地拆遷、項目建設過程中,以強攔工程為目的,採取組織老弱病殘村民阻工、威脅、恐嚇等軟暴力方式,對在本村施工的企業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犯罪的,在定性上應當特別慎重。這類犯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往往具有目的的明確性、對象的特定性、時間的階段性等特點,即主要為通過強攔工程獲得非法收益,一般僅以在該村地界施工的單位為侵害對象,犯罪行為與施工行為同步,該村地界的建設工程結束,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自然終止,不會向其他地域和行業滲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具有追求長期非法控制的目的,特別是僅僅使用軟暴力,缺乏硬暴力支撐的情況下,一般認為不符合黑社會犯罪組織關於欺壓、殘害群眾的危害性特徵要求,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同時符合集團犯罪特徵的,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本案中,被告人薛軍委作為石莊行政村負責人,以村委會為依託,通過阻工、堵路、威脅、鬧事等方式,多次迫使在該村施工的光大集團將項目工程交給該組織成員施工,強迫交易罪涉案合同金額為3077015.48元,對於已經由他人施工的工程,強迫向其繳納“提成”,敲詐勒索罪涉案金額34000元。薛軍委等人的行為雖然嚴重影響了石莊村的生產生活秩序,對在該村的施工企業產生了較大影響,但其只針對在該村施工的光大公司和牧原公司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的犯罪行為集中於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和敲詐勒索,主要的犯罪手段均為軟暴力手段,缺乏硬暴力行為的支撐,因此,欺壓、殘害百姓的危害性特徵不明顯。該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一定的組織性,符合“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要求,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四、徐迎忠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徐迎忠以其出資成立的焦作市海洋汽車會所為依託,通過實物抵押或他人擔保的方式向社會高利放貸獲取鉅額利益。為保證放貸本息能正常收回,徐迎忠糾集徐迎偉等被告人,形成以徐迎忠為首要分子,以徐迎偉、劉光磊等人為較為固定的重要成員,以史國柱、韓啟聰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對欠債人、擔保人及其親屬採用毆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強拿硬要及長期滯留他人住宅、張貼“尋人啟事”、鎖商鋪門、跟蹤尾隨等手段,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組織集團成員輪流在被害人家居住,導致被害人不敢回家,還私自將被害人家的財物拿走,以逼迫被害人償還債務。

同時,該犯罪集團還非法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替他人索要債務,在擔保人家中長時間吃喝滯留並有侮辱行為,在民警兩次出警制止的情況下仍繼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妨礙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寧。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迎忠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他七名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子也分別被判處四年四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通過暴力手段討債、非法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是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慣常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破壞性和威懾力強,容易給群眾造成心理陰影,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本案中,以被告人徐迎忠為首的犯罪組織,結構穩定,具有一定的規約,以非法放貸賺取高額利息作為組織主要經費來源,多次暴力討債,插手他人經濟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多次有組織的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法律特徵,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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