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濟南舊改項目糾紛二審駁回上訴 5億違約金未要回

11月18日,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1155.SH)發佈公告顯示,新城控股下屬子公司在山東濟南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糾紛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判決內容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新城控股未能如願要回5億元違約金。

曝光 | 新城控股濟南舊改項目糾紛二審駁回上訴 5億違約金未要回

據公告披露的信息,新城控股下屬子公司青島新城創置房地產有限公司(簡稱“新城創置”)於2015年11月與濟南銀豐鴻福置業有限公司(簡稱“銀豐置業”)簽訂了《關於濟南市歷下區劉智遠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之合作開發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合作開發項目地塊為濟南市規劃局濟規直(一)管函[2014]163 號文件所確定的 A 組團 A-1、A-2、A-3、A-4、A-5 地塊。

按照此前公告披露,雙方的具體合作模式如下:銀豐置業在 A 組團地塊經營性用地出讓時,應為各宗地單獨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開發。在項目公司取得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後,銀豐置業配合新城創置對項目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完成後,銀豐置業持有項目公司 30%股權,新城創置持有項目公司 70%股權,項目公司由新城創置運營管理,銀豐置業負責配合和監督。

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通過共同經營項目公司的方式進行合作,按照本協議約定分享收益,承擔風險。

2018年1月29日,銀豐置業競得《合作開發協議》中所約定合作開發的 A 組團地塊,但由於銀豐置業未按《合作開發協議》之約定,就五宗地塊開發設立項目公司並切實履行與新城創置的合作開發義務。

2018 年 5 月,新城創置以銀豐置業未按《合作開發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為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銀豐置業繼續履行。

2018 年 8 月,銀豐置業就本案提出反訴申請,認為《合作開發協議》因政府原因而導致不能履行,該“政府原因”屬於《合作開發協議》約定的“不可抗力”。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銀豐置業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2018年11月3日,新城控股發佈的公告顯示,新城創置就本案變更訴訟請求,新增要求銀豐置業承擔違約金 50000 萬元,並就新增訴訟請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

2018 年 11 月 9 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並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顯示:解除銀豐置業與新城創置簽訂的《關於濟南歷下區劉智遠存城中村改造項目之合作開發協議》、《合作開發協議之補充協議》、《合作開發協議之補充協議一》;駁回新城創置的訴訟請求。

2019年4月,新城創置因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按照最新的二審判決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的二審判決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家於江蘇省常州市的新城控股於今年7月因“實際控制人猥褻案”陷入輿論漩渦。

據新城控股三季報披露,新城控股實際控制人王振華因涉嫌犯罪於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於2019年7月10日被批准逮捕。截至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月3日晚,新城控股公告稱,公司緊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宣佈選舉王振華之子、公司董事兼總裁王曉松先生任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

在隨後的幾個月中,受制於融資渠道、企業運營等問題,公司新任董事長王曉松帶領的新城控股在一系列“以項目換現金”的計劃下收縮回血。

11月11日,新城控股在新城控股大廈召開2019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新城控股管理層對此給出了最新回應,“過去幾個月,融資受到了一些挑戰,但從9月份到現在,合作的大型的銀行、城商行信用逐步恢復。新城的資產質量和運營情況都很好,銀行只是基於審慎性的原則。”

新城控股曾先後於7月22日、7月24日、7月26日、8月30日發佈關於出售部分項目公司股權的公告。

截至三季度末,新城控股公告的數據顯示,累計共計21個項目公司與相關交易對方簽訂了股權及債權轉讓協議,交易對價合計約為101.5億元,約佔公司2018年末經審計歸母淨資產的33.30%。

管理層稱,“我們最近也拿了幾個項目,大家不一定知道。我們會更加謹慎,踩準節奏拿地。”

截至10月末,新城控股累計實現合同銷售金額約2223.73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2.63%;累計銷售面積約1959.62萬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長35.50%。

按照全年2700億元銷售額不變,截至10月末,新城控股完成全年銷售目標的82.36%。

截至11月18日收盤,新城控股報32.5元/股,漲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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