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款年收入10倍!最嚴法規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最高罰款年收入10倍!最嚴法規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習近平總書記在論食品安全時提到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10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第721號,公佈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細化和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把好法治這道防線。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SgQuKkM5AnvoO-g_wcwSWg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亮點解讀

落實“處罰到人”建立黑名單制度

《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這三種情形之一的,還要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條例》第六十七條還以列舉的方式細化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強調食品虛假宣傳的行為及相關處罰

不法企業往往通過舉辦講座、派發贈品、免費諮詢等手段欺騙消費者,對食品的功效成分等進行虛假宣傳,將普通食品標上昂貴价格,使消費者的財產蒙受損失。《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諮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並明確了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有利於遏制此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落實舉報獎勵,強化普法宣傳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手段隱蔽性高,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條例》第六十五條進一步細化了包括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和舉報獎勵資金納入預算的詳細規定。《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為了吃的放心,我們不僅要學會辨別有害、假冒、偽劣食品,更要熟知食品安全常識和法律知識,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成為“舌尖上的安全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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