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跑路,出租人能否要求次承租人騰房?

目前租賃市場活躍,衍生出一大批二房東。所謂二房東,就是與一手房東簽訂較長租期的租賃合同,然後將所租房屋重新裝修分隔成若干小間後,再轉租給次承租人,從中賺取差價。對於大部分打工族來說,承租的基本都是分割的小單間,因此,次承租人往往都是與二房東簽訂租賃合同。在實踐中,二房東收取次承租人的押金及租金後跑路的現象也打把存在,一手房東在無法通過二房東收取租金的情況下,通常是要求次承租人騰房,而次承租人會以已經將租金交付給二房東作為抗辯。

那麼,在二房東跑路,次承租人已經向二房東交付房租的情況下,一房東是否有權要求次承租人騰房?

筆者觀點如下:

第一種情形,假設一手房東對二房東轉租行為知情且同意即轉租合法。在此情況下,基於二房東違約拖欠租金,一手房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時,若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對抗一手房東合同解除權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而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過其應當支付的租金數額的,只能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二手房東追償或者折抵租金。

第二種情形,假設一手房東對二房東轉租的行為不知情即轉租行為違法、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在此情況下,如果一手房東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那麼二房東與次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失去了租賃基礎,也應當隨之解除。次承租人繼續佔有使用租賃房屋失去了法律基礎,一手房東有權要求次承租人搬離租賃房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次承租人只能依據轉租合同約定向二房東主張違約責任。如果次承租人拒不騰房,繼續佔有使用房屋,一手房東有權要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搬離房屋的佔有使用費。

筆者建議:

從一手房東的角度來看,為避免二房東跑路無法收取租金,在與二房東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從租金支付的方式、金額、時間、押金收取的金額等方面進行特別約定,設置一定的門檻。同時注意保留二房東的身份證複印件,有條件的還可以保留次承租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從次承租人角度來看,儘量與一手房東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出租人的租房資格,房產證、身份證等,並保留身份證複印件,支付租金採用轉賬的方式,直接轉入出租人的個人銀行卡內。租金支付方式儘量協商採用押一付一,不要一下子支付好幾個月的租金。如果是與二房東簽訂合同,需要讓二房東出具其與一手房東的租賃合同,以及一手房東同意轉租的書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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