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瑞沃能“保殼”路艱難:破產清算、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導語公司實施重整並執行完畢重整計劃將有利於改善公司資產負債結構,避免連續虧損,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後續相關監管法規要求,否則仍將面臨終止上市的風險。

11月18日,資本邦訊,堅瑞沃能(300116.SZ)發佈關於管理人關於收到法院受理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裁定的公告。

2019年11月13日,公司管理人通過查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網站獲悉,深圳中院於當日在其網站上發佈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選任管理人公告》,就已受理的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特瑪”)破產清算案選定兩家破產管理人的事項進行了公告。

2019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子公司沃特瑪轉發的深圳中院於2019年11月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9)粵03破申410號),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自然人黃子廷對沃特瑪的破產清算申請。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概述

1、破產清算申請簡述:黃子廷以沃特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沃特瑪破產清算。

2、裁定書主要內容:本院查明,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18)粵0304民初31471號和(2018)粵0310民初441號民事判決,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應當向深圳市銳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761895.9元及違約金、工程款692810元及逾期利息、質保金。由於深圳市

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沒有履行上述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深圳市銳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深圳市銳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將

(2018)粵0304民初31471號民事判決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申請人黃子廷,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304執異626號執行裁定,變更黃子廷為申請執行人。2019年6月18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304執3745號執行裁定,以被申請人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涉及眾多執行案件,名下資產均被查封,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聽證過程中,被申請人確認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債權轉讓的真實性,對申請人申請其公司破產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申請人主張的債權系受讓而來,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主張的債權有生效法律文書證明,且經強制執行無法得以清償,被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請人黃子廷對被申請人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堅瑞沃能表示,1、公司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沃特瑪100%股權,2016年9月,沃特瑪併入公司合併報表。根據深圳中院的上述民事裁定書,沃特瑪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深圳中院將指定沃特瑪破產管理人,並由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接管沃特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及公司徵詢年審會計師的意見,即深圳中院下發管理人選聘決定書,管理人進入沃特瑪現場接管各項印章、接管各項資產和業務的管理權後的次日方為沃特瑪的出表時點。屆時:(1)合併資產負債表只合並沃特瑪期初餘額,因處置日(管理人接手日)已失去對其控制,沃特瑪期末餘額不再納入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期末餘額。(2)因2019年1月至處置日在堅瑞沃能的控制下,因此合併利潤表和合並現金流量表應將沃特瑪2019年1月至處置日的損益和現金流量納入合併範圍。(3)對於沃特瑪處置日之前的超額虧損將通過投資收益計入當期合併利潤表。

2、沃特瑪資金鍊斷裂並陷入經營困境是導致公司陷入嚴峻的經營危機和債務危機的重要原因,且沃特瑪仍在持續虧損。現沃特瑪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將對公司債務危機的化解產生積極的影響。但是,依然無法解除公司破產重整過程中面臨的風險,無法解除公司暫停上市,甚至終止上市的風險。

3、若沃特瑪失去控制,目前上市公司已經另外具備7GWh磷酸鐵鋰電芯產能,如果條件具備,可以短時間擴展至12GWh產能。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公司已通過出資設立新經營實體的方式幫助相關生產基地進行前期的生產啟動和逐步恢復當中,目前產能利用率大約為6%。因此沃特瑪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公司主營業務所涉及的鋰離子動力電池業務不會發生改變。但是,公司圍繞鋰離子動力電池開展的主營業務未來能否恢復生產規模、銷售規模及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此沃特瑪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公司主營業務所涉及的鋰離子動力電池業務不會發生改變。但是,公司圍繞鋰離子動力電池開展的主營業務未來能否恢復生產規模、銷售規模及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管理人於2019年9月30日起正式啟動債權申報登記及審查工作,債權申報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截至2019年11月17日下午5時,共有123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申報金額為7,610,709,968.90元。截至同日,管理人初步審查確認的債權金額為6,709,990,126.04元。

堅瑞沃能坦言: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敗而被法院宣告破產的風險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敗而被宣告破產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請後,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或者重整計劃草案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且未能獲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計劃草案雖獲得了債權人會議通過但未能獲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權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產;或者重整計劃雖獲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執行,法院有權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公司破產。

2、公司股票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

(1)法院已裁定公司進入重整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若重整失敗,公司將被法院宣告破產。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4.1條第(二十一)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2)公司實施重整並執行完畢重整計劃將有利於改善公司資產負債結構,避免連續虧損,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後續相關監管法規要求,否則仍將面臨終止上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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