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佈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近日批覆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19年3月21日,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由應急管理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全國總工會和江蘇省政府參加,聘請各方專家,通過反覆現場勘驗、檢測鑑定、專家論證等,查明瞭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質,事故企業、中介機構違法違規問題,以及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爆炸。事故調查組認定,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刻意瞞報、違法貯存、違法處置硝化廢料,安全環保管理混亂,日常檢查弄虛作假,固廢倉庫等工程未批先建。相關環評、安評等中介服務機構嚴重違法違規,出具虛假失實評價報告。

事故調查組同時認定,江蘇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不到位,生態環境部門未認真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工信、市場監管、規劃、住建和消防等部門也不同程度存在違規行為。響水縣和生態化工園區招商引資安全環保把關不嚴,對天嘉宜公司長期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視而不見,復產把關流於形式。江蘇省、鹽城市未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紮實。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蘇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樊金龍和江蘇省副省長費高雲在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職失責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樊金龍同志作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費高雲同志作為先後分管、協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代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樊金龍、費高雲同志在推進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工作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樊金龍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費高雲同志政務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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