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錢有可能這樣被偷走....私募投資領域的風險騙局

本文為“私募基金風險洞悉”系列專題的第4篇,繼續為大家講述私募投資領域的風險騙局。

你的錢有可能這樣被偷走....私募投資領域的風險騙局

今天為大家講兩類私募風險:

一是“拼單”“湊單”,表面佔了便宜實際卻承擔了大風險;

二是資金被挪用的風險,投資款最終進了個人的腰包。



兩類風險具體是因何而起又如何應對呢?請看下文。

01

合格投資者篇:投資別學“蘇大強”,理性投資“都挺好”。

你的錢有可能這樣被偷走....私募投資領域的風險騙局

資金募集是私募基金運作的核心環節。私募基金因其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徵,在國內外均實行嚴格的合格投資者制度。



然而,受利益驅動,私募機構變相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募資的情況時有發生。

私募機構通過拆分收益權,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便是其中一種手段;更有甚者,打著“拆分”名義,從事非法集資。

L基金公司設立b投資基金,分A、B兩類份額,其中:A類份額預期年化收益15% ~16.8%,投資期限為12個月;B類份額享有預期年化收益率20%以上,投資期限為15個月。

M基金公司直接認購b投資基金的A類份額。b投資基金募集完成後,由託管方將募集款劃至某銀行委貸賬戶,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投資於某房地產項目。b投資基金募集總規模為8000萬元。

表面上,該基金由19名合格投資者認購,但核查發現A類份額和M基金公司存在異常。

M基金公司與L基金公司系同一實際控制人,為規避合格投資者監管要求,專門成立了M基金公司,用於吸收非合格投資者資金,其中M基金公司認購的1638萬元b投資基金A類份額,通過拆分收益權,最終由68名非合格投資者認購,這些投資者投資金額均低於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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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公司以投資電子票據收益權名義設立私募基金,該電子票據公司是N公司的關聯方,基金產品於2017年3月份募集完成並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而後,N公司即以該基金為名大肆進行非法集資的活動。

具體模式為:N公司將該基金包裝成收益高、風險小的優質理財產品,僱傭大批銷售人員通過熟人介紹、推介會、朋友圈、微信群等形式,向社會群眾進行宣傳,其主要宣傳口徑是該只基金份額可拆分轉讓,投資者依自身投資能力買入相應份額即可。

在銷售員們不遺餘力地推銷下,不少對私募基金瞭解甚少、風險承受能力低的社會群眾被眼前的高額返利誘惑所吸引,紛紛掏出自己辛苦多年的血汗錢買入。

N公司利用POS機劃款方式,吸收約1250人次投資款共計1.99億元,該部分資金並未劃至私募基金賬戶,而是最終進入N公司實際控制人個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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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現實中還存在少數不具備私募基金投資條件、經測試不適合私募基金投資的個人投資者,在私募基金高收益的誘惑下,往往篡改真實信息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彙集多人資金湊單、拼單變相突破100萬元投資底線,當投資出現問題時已悔之晚矣。

私募基金投資風險遠大於一般基金產品,監管部門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與轉讓建立了合格投資者標準。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同時規定“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

自然人投資者作為私募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必須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進行判斷,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切勿心存僥倖。

特別是投資者明確向銷售人員表明自己投資金額無法達到單隻基金投資100萬的基本標準時,銷售人員甚至煽動以“拼單”“湊單”“基金份額拆分轉讓”等方式突破合規投資者底線,這屬於嚴重違規行為。



投資者不能覺得私募基金降低門檻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沒什麼大不了,甚至以為“佔了便宜”,應對這一類銷售人員保持高度警惕,堅決說“No”。

你的錢有可能這樣被偷走....私募投資領域的風險騙局



02:

託管賬戶篇: 狡兔有多窟,乾坤大挪移。

基金募集賬戶管理和基金託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實踐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機構簽署託管協議,開立託管資金專門賬戶,用於託管資金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託管機構對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現實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基金託管不當增信,或是誘騙投資者將款項直接匯入非募集賬戶,以達到挪用基金財產的目的。



四川P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P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託管增信機制,設立多隻由第三方機構託管的私募基金產品募集了大量資金。

其同時與投資者簽訂基金合同,約定此類基金可以投資於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其他私募基金。

基金募集完成後,P公司先後將其中13只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資金以投資的名義分別彙集到公司旗下的m基金和n基金賬戶(m基金和n基金未由基金託管機構託管),被管理人支配用於支付未備案基金投資者的贖回款項、基金顧問費、員工工資或直接轉入P公司及其股東賬戶等。

監管部門進一步核查m基金和n基金資金流向發現,其資金往來方中6只基金產品為P公司發行,但未按規定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監管部門通過抽絲剝繭,逐層追蹤資金流向,最終查實,P公司通過設立多隻私募基金,採用層層嵌套、賬戶對倒等方式,共計挪用基金資產近億元。

幸運的是,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和處理了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迫於強大的監管壓力,P公司將挪用的基金款項悉數歸還至被挪用基金賬戶,從而避免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

更有甚者,利用投資者的“無知”,直接要求投資者將資金打入非募集賬戶從而大量彙集資金。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甲投資者購買了四川Q公司設立的d私募基金,然而卻未將投資款匯入基金合同約定的募集賬戶,而是應Q公司要求,將上述款項直接匯入Q公司基本賬戶。

經查,Q公司收到該款項後直接用於歸還董事長張某借款或以Q公司名義進行投資。Q公司收到乙、丙兩名投資者投資款共計190萬元後,也是直接將該款項轉到Q公司關聯公司賬戶,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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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湖南R私募機構發行多隻契約型基金產品,均未到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基金產品也沒有固定的募集賬戶,而是通過自然人賬戶、POS機刷卡方式募集。

此外,監管部門在對江蘇S私募機構檢查時也發現,大量自然人直接打款到S公司賬戶,數額從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打款備註均為購買基金產品,從2015年開始彙集到的資金數額巨大。



購買私募基金產品的正常流程應該是投資者直接打款至基金合同約定的募集賬戶,而非管理人自身的銀行賬戶或基金管理人相關人員的個人賬戶,上述投資者的打款行為顯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購買方式。



在此,鄭重提醒投資者:



一是私募基金不強制要求託管,託管人職責不完全等同於管理人職責,基金託管也不等於資金進入了“保險箱”,投資者不應迷信“託管”,謹防管理人以“XX銀行/券商託管”為宣傳噱頭,不當增信。



二是投資打款須謹慎。投資人要細看合同,理清公司賬戶、募集賬戶、託管賬戶之間的關係,仔細核對合同中的投資者打款賬戶是否為募集賬戶,對將投資款打款至基金管理人及個人賬戶的要求,要堅決拒絕,高度警惕。



三是投資者在認購基金後,應密切關注私募基金產品合規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以防資金財產被挪用



【聲明】以上信息均來自公開資料,不構成投資建議。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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