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六)“法與宗教”

第五個主題,我們來說說這本書的最後一個部分:“法與宗教”。回顧全書的結構,讓讀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本討論政治哲學的著作居然把宗教放到了全書的末尾才勉強提及,甚至連當時最受鄙視的商業活動都要排在宗教之前。可不要小看這個結構安排,在當時這可是石破天驚的一種非常大膽的舉動。要知道,傳統的政治學者,都會把上帝的意志作為人類歷史發展進程的決定因素加以看待。雖然孟德斯鳩沒有明說,但僅僅通過這種結構安排,我們也能感受到作者的思想傾向:他認為自然條件和商業貿易這些物質因素在塑造自由政體方面的作用,要遠遠大於宗教這種精神因素的作用。宗教的作用在歷史上從未被放得如此之低,難怪教會有些人對他恨之入骨呢。

在進入這一部分的具體內容之前,我們還是再來重溫一下作者的宗教立場。我們都知道,在孟德斯鳩生活時期的法國,天主教和新教一直處於對立和鬥爭之中,當時法國南部一個又小又窮的邦國君主亨利四世成了法國王位繼承人,他本來是新教教徒,但是為了順利繼承法國王位,改信了天主教。

他上任以後當然主張宗教自由,因此頒佈了著名的《南特敕令》,主張對新教實行寬容政策,新教教徒甚至可以掌管法國境內兩百個要塞城市,以此表示對這些新教教徒的信賴。但是把這麼重要的政治軍事權力交給對手總是讓人不放心,所以,到了路易十四時期,一心希望建立絕對專制的他又廢除了《南特敕令》,新教教堂被摧毀,新教學校被關閉,新教教徒被逼改信天主教,有20多萬不願改變信仰的新教教徒就帶著資金和技術開始移居國外,給他們到達的國家帶來了巨大的財富。不過,路易十四也因此建立了一個天主教的法國,獲得了佔全國90%以上的天主教徒的狂熱支持。孟德斯鳩本人是天主教徒,但他的妻子卻是新教徒,所以他的宗教立場十分值得玩味。

我們都知道,在啟蒙時代,有兩種關於宗教的極端立場,一種是像阿奎那一樣盲目信仰上帝的神學家,另一種就是像狄德羅一樣激進的無神論者,而孟德斯鳩兩者都不是。他是介於兩者之間的自然神論者。所謂自然神論者,就是一方面承認上帝的存在,但另一方面,又認為上帝存在的意義僅僅在於創造世界,如同一個完美的鐘表匠,一旦創造完了世界,就不再對世界進行任何干預,而任由世界按照自身的規律自行發展下去。自然神論是一種擺脫宗教的比較簡便易行的方法,是一種非常聰明的和基督教神學體系進行鬥爭的過渡形式。這種宗教觀念顯然要比狄德羅的無神論更為溫和,也不至於給作者帶來麻煩。瞭解這一點對於理解孟德斯鳩的宗教觀念非常重要。

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作者的結構安排。正是因為孟德斯鳩的宗教立場,所以他不會像那些神學家一樣,在自己的思想體系裡賦予宗教以最高地位。神學家只要一寫書,就一定會以上帝開篇,從宗教部分開始立論。孟德斯鳩正好相反,他是在論述完所有其他關係之後,才在全書末尾論述法與宗教的關係。他其實是想通過這種結構安排告訴讀者,在他的心目中,法與宗教的關係甚至要低於法與氣候、法與人口的關係。你看,作者是有意降低宗教的重要性,這是孟德斯鳩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隱晦表達對教會和基督教不滿的一種寫作策略。而且,既然自然神論強調上帝在創造世界後並不干涉自然界的事務,也不能改變自然規律,而且還要反過來受這種自然規律的支配,這本書通篇都在討論自然規律對於法律的影響,因此,把宗教部分放到最後,也體現出上帝也要受自然規律影響而不能為所欲為的意思。

你可能會說,這是不是後人的一種過度解讀啊?也許孟德斯鳩自己根本就沒有這麼想過,宗教部分放到最後也可能是突出它的重要地位啊。要搞明白作者自己究竟怎麼想的,其實看書中的文字就可以了。孟德斯鳩在全書序言裡提前給教會打了預防針,他說他根本不想對任何現存事物有任何指責,自己撰寫的是一部政治學著作,而不是神學著作。所以,不要用神學著作的標準來要求作者,我把宗教部分放到最後並沒有別的意思,千萬不要多想了。

你看,是不是有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意思?這個聲明反而等於告訴讀者,他把“法與宗教”放到全書結尾是一種有意的安排。要知道,在當時的社會,只有以神學為前提,才能開始討論政治,政治學還沒有完全從神學中脫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問,這種做法的後果很簡單,就是所有基督徒都要服從同一種教義,那在政治體制上和政治學說上當然就會推行一種普世主義的觀念,而不會強調地域差異,這和孟德斯鳩的地理決定論是有根本衝突的。所以孟德斯鳩一方面希望擺脫神學的束縛,但又無法徹底擺脫。

美國研究《論法的精神》的學者潘戈寫過一本書《孟德斯鳩的自由主義哲學》,在這本書裡,他就特別提醒讀者,孟德斯鳩的結構安排往往是他思想的一種隱晦表達,而絕不是隨意為之,尤其是對宗教部分的安排就更是如此。不過啊,儘管孟德斯鳩如此隱晦和小心,這部著作還是不可避免地得罪了教會,最終上了教廷的禁書目錄,而且遭取締達兩年之久。

所以,我們不妨以當時教會書報檢查官的視角來閱讀這本書,看看是否能找出孟德斯鳩的宗教觀不符合教會利益的地方,不停地問自己,教會為何要查禁這本書?你列出的理由越多,對這本書的理解也就越深。這也是對“法與宗教”這一部分很有意思的一種閱讀方法。

接下來,我將從三個方面講講法與宗教:

  • 宗教的地位
  • 宗教的功能
  • 宗教的改革。

第一部分

首先,我們來看看孟德斯鳩心目中的宗教地位。虔誠的天主教徒離開上帝就不知道怎麼生活下去,但孟德斯鳩和他們不同,在他心目中,他認為宗教其實並沒有那麼重要,不過這個觀點在書裡表達得非常隱晦。你不但很難找到他對宗教的直接否定,反而處處可以發現他對宗教的讚美。

比如,他就認為,在專制政體中,宗教非常重要。你從這句話中能聽出什麼信息?我們可以一起來分析一下。首先,是表層信息。這句話似乎是在說,宗教本身好壞與否並不重要,關鍵看它處在什麼樣的政體之中。過於龐大的教會權力對於一個共和政體而言可能是有害的,但對於一個君主政體,尤其是可能滑向專制政體的君主政體而言,就變得非常重要了。而對於專制國家,那就更不用說了,因為這個時候,能夠出面制止專制權力的,只有宗教力量。和專制主義這個更大的惡相比,宗教的惡是可以忍受的。因為專制政體會帶來無窮無盡的禍害,所以只要能遏制專制主義的東西就是好的,是一種必要的惡。你看,宗教的利弊在孟德斯鳩看來是相對的。

孟德斯鳩其實就是在說,宗教是對君主權力擴張的一種制衡力量。這段話聽起來沒有任何毛病對吧?作者對待宗教的態度感覺還是挺溫和的吧?其實不是。如果我們把這個邏輯往下繼續推演,就會發現一些驚人的結論:

第一個推論,既然在面對專制政體的時候,宗教是一種必要的惡,那麼,如果在一個自由政體之下,宗教還有同樣存在的必要嗎?答案當然就是否定的。宗教本身並不是追求的目的,通過宗教實現良好政體和公民自由才是目的,只要能夠實現好的政治統治,沒有宗教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這才是孟德斯鳩真正的立場。宗教的好壞要以是否能給生活在塵世中的人們帶來現實的好處加以評價,而不是什麼虛無縹緲的來世幸福。按照這個觀點,天主教以天堂為誘餌攫取信眾財富的做法就失去了根基。孟德斯鳩這樣評價宗教的作用,等於是動了教會的奶酪,肯定是要遭到教會瘋狂報復的。所以,孟德斯鳩自己死活不願意承認這一點,在這一章的開頭,他就特別強調自己並不是要讓宗教利益屈從於政治利益,而只是希望讓兩者結合。

第二個推論,既然宗教本身不是目的,實現好的政體和公民自由才是目的,那就沒有理由只遵奉一種宗教信仰,只要能夠實現最終的目標,哪怕是虛偽的宗教也值得肯定。

你看,這個推論可是致命的,他實際上等於抨擊了當時壓迫新教的宗教政策,而主張一種宗教寬容。他甚至公開對猶太教派進行讚揚。可見,孟德斯鳩並沒有把天主教看成神聖的唯一真理。相反,在他看來,並不存在什麼唯一的真理,孔子的儒家學說否認靈魂不死,芝諾學派不相信靈魂,斯多葛學派也否認有來世存在,這些和基督教教義完全矛盾的觀點,必然不可能同時成立,但是究竟哪個宗教代表真理其實並不重要,因為,即便有些教義非常聖潔,但也可能導出一些對社會非常有害的後果。

比如,相信靈魂不死,這個原則很崇高,但這種教義卻讓很多人走上自殺之路,有些宗教教義儘管是虛假的,但因為能和社會原則加以有效結合,也能產生非常良好的後果。你看,一旦宗教本身不是目的,手段就必然是多元的,信奉哪種宗教就變得無關緊要,甚至連虛假的宗教都有存在的必要。這種觀點自然會導向宗教寬容,也當然會激怒主張統一思想的天主教會。

你看,這背後蘊含的才是讓教會真正懼怕的邏輯結論。現在你應該理解,為什麼作者並沒有直接批評天主教會,卻被教會列為禁書查禁兩年的原因了吧?

概括一下作者關於宗教地位的觀點,對於實現公民自由而言,政體才是最為根本的設計,而相比之下,宗教則無足輕重。既然政體和自由才是目的,所以他才會在全書體例中,把政體問題排在首位,而把宗教問題排在最後。

第二部分

下面我們來看看:宗教功能。既然宗教和法律都是實現良好政體的一種工具,那麼這兩者之間就存在著一種互補的關係。

舉個例子,凡是宗教較少約束的地方,就要通過世俗的法律嚴加約束。比如,日本這個國家信奉的是神道教,這種宗教和其他宗教最大的不同就是有很強的現世性,既不講天堂,也不講地獄,墓就是永遠的居住地。所以,日本人十分重視墓的建造。對於沒有來世觀念的日本民族而言,宗教很難發揮它威懾人心的作用,因此這個地方的法律就必須制定得非常嚴厲,而且要執行得一絲不苟。但是,如果宗教教義不強調懲罰,而是無原則地寬恕,即便再好的法律也無法發揮威懾作用。

比如,在印度教中,一個人生前是否過著道德的生活,是無關緊要的問題,只要死後被扔進恆河就可以贖罪。但是這種教義會產生這樣一種社會觀念:既然罪惡如此容易就能得到寬恕,人為何還要去修善行呢?這種教義對於社會發展而言只能起到消極作用。所以,宗教不能只有天堂觀念,而沒有地獄觀念,如果它只能賞善,而不能罰惡,法律就無法發揮它的威懾作用。如果一個人的死可以換來進入天堂的待遇,人們就不再懼怕死亡,而一旦一個人相信,政府給他的最終刑罰恰恰是他進入天堂享受幸福生活的開始,還有什麼法律的懲罰能夠約束他們的行為呢?

所以,正是因為宗教和法律之間互相影響,所以立法者一定要根據兩者之間的互補關係制定合適的法律,否則就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

第一,宗教和法律應該在手段上互補。法律是指導人們行為的,禁止人們為惡,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宗教則是指導人們心靈的,引導人們向善,是最高限度的法律。比如,禁止坑蒙拐騙應該是法律的任務,而鼓勵見義勇為就只能是宗教的功能。既然如此,宗教和法律就應該運用不同的手段達到各自的目的。對於見義勇為這樣的心靈倡導當然更適合用勸導的方式進行,而對於坑蒙拐騙這樣的行為懲戒自然更適合用刑罰的方式進行。

但是,在很多國家,人們都搞混了這兩者的關係。本來應該用勸導去解決的事情反而動不動就用懲罰的方式去解決。你想想,立法者如果規定,人們必須見義勇為,如果做不到就要受到懲戒,是不是會自取其辱?這樣的立法不但會讓執法者疲憊不堪,也會讓整個社會不勝其煩。所以,應該讓道德的歸道德,讓法律的歸法律。

第二,宗教和法律應該在功能上互補。很多時候,宗教帶給社會的往往是一些負面影響,這就需要法律能夠矯正這種負面作用。比如,如果某種宗教告訴人們人的行動是受命運支配的,個人在其中無法左右命運的安排,這種宿命論就會讓人們放棄對自己犯罪衝動的約束,給自己犯罪找到很多理由。這個時候,法律就需要規定很嚴厲的懲罰,來喚醒那些沉睡在宗教教義裡的人。反過來,在法律軟弱無力的時候,宗教卻可以發揮支撐國家的作用。比如,很多國家頻繁發生戰爭,法律被束之高閣,無人遵守,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沒有辦法制止或防止戰爭,但宗教往往可以確定一個和平或休戰的時期,以便休養生息,讓人民可以藉機播種或生產,以換取喘息時間。比如阿拉伯部落裡,每年有四個月停止一切敵對行動,最小的騷亂也被視為褻瀆神明。

這就是第二部分的內容:宗教功能。概括一下這部分的內容:既然宗教和法律都是實現良好政體的一種工具,那麼這兩者之間就存在著一種互補的關係。既要在手段上互補,又要在功能上互補。

第三部分

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宗教改革。我們講了這麼多孟德斯鳩如何通過隱晦的寫作藝術保護自己的例子,似乎給人一個印象,孟德斯鳩是一個非常謹慎小心的人,實際上並不是這樣。你只要看看他早年的《波斯人信札》,再看看《論法的精神》出版後他為這本書所寫的辯詞,就能知道,他其實並不是個老好人。該發怒的時候,他可是一點都不客氣。即便是在《論法的精神》這本書裡,也是如此。

在一開始,孟德斯鳩行文還比較謹慎,一直盡力避免刺激教會的神經。比如,他通過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對比,讚揚了基督教有利於阻止專制主義因而適合寬和政體。即使是在談到天主教和新教關係的時候,也儘量不顯露自己的價值傾向。比如,他只是說,天主教適合於君主政體,而新教適合於共和政體。而且在解釋北方民族皈依新教原因的時候,孟德斯鳩也是用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養成的獨立精神來加以解釋,因而顯得客觀中立。但是到了後來,孟德斯鳩越寫越忍不住,尤其是里斯本的一次處死異教徒的火刑讓他激動萬分,促使他寫下了給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一封公開信,開始大肆抨擊天主教會。

事情起因是這樣的:葡萄牙里斯本宗教法庭燒死了一個不信基督的18歲的猶太女孩。孟德斯鳩知道這個事件以後怒不可遏,把隱晦寫作、委婉表達這些原則統統拋在了腦後,對宗教裁判所的行為進行了猛烈的批判。我來唸一下其中的一段文字,你可以感受一下孟德斯鳩的憤怒心情:“當伊斯蘭教徒自誇信徒眾多的時候,你們就告訴他們說,他們是依靠暴力獲取信徒,依靠刀劍擴展宗教的,那麼你們為什麼用火刑來建立你們的宗教呢?真理的性格在於它能夠制服人們的心和精神,而不是像你們所瞭解的那樣軟弱無能,需要用酷刑來強迫我們接受。我們必須警告你們一件事,倘若將來有人敢說,在我們所處的時代,歐洲的人民是文明的話,人們將要引你們為例,來證明他們是半野蠻的。人們對你們的看法將使你們的時代受到羞辱,並將使人們憎恨和你們同時代的一切人。”

你看,孟德斯鳩其實並不是一個老好人,他內心有著非常強烈的情感。他的內心充滿了對於天主教的憎惡。所以,儘管他通過和伊斯蘭教的對比,表達了對於基督教的讚美,但是在基督教內部,孟德斯鳩則明顯流露出了對於新教的認可和同情。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把握孟德斯鳩的宗教改革思想。

第一, 宗教是由政體決定的。天主教比較適合於君主政體,新教比較適合於共和政體,而伊斯蘭教則比較適合於東方國家的專制政體。在16世紀的時候,歐洲分裂為天主教和新教兩個世界,北方民族經過馬丁·路德等人的宗教改革而皈依了新教,而法國、西班牙等南方民族則仍然信奉天主教。孟德斯鳩認為,之所以南北地區形成了不同的宗教形式,根本原因還在於兩個地區的氣候和精神狀況的不同。南方民族由於天氣炎熱,精神慵懶,不太崇尚獨立和自由精神,因而比較適合天主教;而北方民族由於天氣寒冷,因而思維比較活躍,比較崇尚獨立和自由,就比較適合領袖地位不那麼突出的新教。

就拿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為例吧,實際上兩者之間之所以會在不同的地區形成,關鍵的影響因素就是氣候。不同的宗教適合不同的氣候條件。比如,由於新教國家和天主教國家地理位置不同,前者對勞動的需求大於後者,所以,取消節日對於新教國家來說比較合適,而對於天主教國家來說就不那麼合適。

第二,宗教不宜移植。

既然宗教形式是由政體和氣候決定的,每個地區就有適合於它們的獨特宗教,因而試圖改變和摧毀一個地方原有的宗教形式就會充滿危險。所以,孟德斯鳩認為,宗教既不適合變革,也不適合移植。從外國引進一種新的宗教,不僅和國家的政制沒有聯繫,而且常常和本國的氣候條件也是格格不入的。比如,在北方寒冷地區移植在熱帶地區形成的佛教,就很難成功,因為在炎熱地帶形成的打坐冥想等強調靜默的修行方式在寒冷的地區就並不適合。強行移植宗教往往有激發革命的危險。即便是同一種宗教,也要考慮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而予以靈活的調整,允許存在不同的教義。比如,基督教可以提倡節制,但究竟應該節制哪一種慾望,應該由世俗權力機構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加以規定,而且可以更改。

第三,宗教之間應當互相寬容。在法國曆史上,曾經發生過一次非常慘烈的宗教屠殺,因為時間正好是法國的狂歡節聖巴託洛繆節的前夜,所以歷史上把這次屠殺稱為聖巴託洛繆之夜。屠殺從1572年8月24日開始,一直持續了幾個月的時間。這段時間正好是中國的明朝張居正在位時期。當天夜裡,巴黎幾萬名天主教徒對城裡的新教教徒進行血腥大屠殺,他們以教堂鐘聲為信號,根據事先畫在新教教徒居所門前的白十字記號闖進屋裡,很多人在睡夢中被殺死。此後屠殺擴散到法國各地,持續了好幾個月的時間,歷史學家認為整個屠殺造成的死亡人數高達70000多人。法國也由此陷入宗教戰爭。這次事件給法國人的心靈帶來的傷害是永久性的,直到將近200年之後,仍然對啟蒙時代的宗教寬容思想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

據說當年伏爾泰為了抨擊天主教,專門養了一隻猴子,並給猴子帶上神父的帽子,然後每天捉弄這隻猴子,要麼用針戳它的鼻子,要麼用皮鞭抽打它。而且一邊捉弄一邊大笑,旁人問他要笑到什麼時候,他就說,一直笑到死的那天,但是一年當中只有一天不笑,就是聖巴託洛繆之夜,不但不笑,他還會痛哭流涕,用這種方式悼念死於宗教屠殺的新教教徒。

你看,正是歷史上的這些慘痛的記憶,讓孟德斯鳩一直思考宗教寬容問題。他一直主張,既然宗教形式是由政體和氣候決定的,每個地區都有適合他們的宗教形式,所以,宗教天然就具有多樣性。只有統治者真正認識到宗教教義是對當地氣候條件的適應結果的時候,才能深刻認識到任何一種宗教都不是唯一正確的真理。既然如此,不同宗教流派之間就應當彼此寬容,而不是彼此迫害。

總結

這就是第三部分宗教改革的主要內容。在這一部分裡,孟德斯鳩主要論證了這樣一種觀點,任何一種宗教形式都是由政體和氣候條件決定的,因而不同的政體和氣候環境會形成不同的宗教,而正是這種宗教的多樣性決定了任何一種宗教都並不是唯一正確的真理,所以不能輕易地變革一個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宗教,也不要一廂情願地移植一種宗教,而且一國之內的不同宗教之間也應當彼此寬容。

最後我還想說一下孟德斯鳩的宗教觀和政治觀之間的關係。《論法的精神》這本書以政體觀開篇,又以宗教觀結尾,這種結構安排其實飽含深意,他所提倡的三權分立的政體觀和他自然神論的宗教觀之間其實存在著某種呼應關係。

你想,自然神論承認上帝的存在,但是,上帝在創造世界之後,就不再對世界進行干預,世界只是按照自身規律發展,上帝本身也要按照這一規律行事,而不能任意自由地行事。如果說孟德斯鳩的政體觀希望把法國的君主專制制度改造成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話,他的自然神論其實也是要把上帝從一個專制君主的角色改造成一個立憲君主的角色。這兩種思想都是要把上帝和君主變成一個象徵性的存在。所以說,孟德斯鳩的宗教觀和他的政體觀是一致的。正如普列漢諾夫所說:自然神論就是天上的議會制度。只有站在這個高度理解孟德斯鳩的宗教觀,才能打通本書的任督二脈。

撰稿:少文

腦圖:摩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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