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管樹森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長春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管樹森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2019年11月14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長春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兼任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管樹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管樹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管樹森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管樹森利用擔任長春市信息產業局局長、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在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建設、工程款撥付及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01年7月至2017年1月,先後多次非法收受17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950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管樹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管樹森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額追繳,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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