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鸚鵡案”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一年半緩刑兩年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江西貴溪“鸚鵡案”買家邱國榮以“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日(11月14日)上午,此案在鷹潭中院二審宣判,法院改判邱國榮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江西鹦鹉案”二审撤销原判决,改判一年半缓刑两年

邱國榮(右)及其辯護人鄭曉靜(左)。 受訪者供圖

被控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邱國榮在江西省貴溪市紅石廣場附近開了一家水族店。2018年4月底,他從南昌市東湖區萬錦龍經營的花鳥店購買了8只鸚鵡和4只鷯哥。2018年5月2日,警方以涉嫌非法購買、銷售瀕危野生動物罪將邱國榮帶走。

2018年12月21日,江西貴溪“鸚鵡案”在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宣判。法院以犯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邱國榮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一萬元、萬錦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一萬元。邱國榮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9年5月9日,此案二審在鷹潭中院開庭,當庭未宣判,邱國榮被取保候審。8月6日上午,此案二審二次開庭。邱國榮兒子邱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邱國榮出庭,整個過程持續了約50分鐘。

“江西鹦鹉案”二审撤销原判决,改判一年半缓刑两年

江西鸚鵡案二審宣判,改判被告人邱國榮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受訪者供圖

鷹潭中院:原判處刑不當

今日,新京報記者從鷹潭中院獲知,此案二審於上午宣判。

邱國榮的辯護人鄭曉靜認為,原判認為“被告人邱國榮、萬錦龍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她還指出,原審偷換概念,把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等同於瀕危野外野生動物;無任何法律依據,附加購買、銷售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需“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條件,邱國榮從萬錦龍處(鸚鵡銷售老闆),購買4只人工繁育費希氏情侶鸚鵡,根本不屬於“情節嚴重”,卻認定為“情節嚴重”。

鄭曉靜認為,“邱國榮案”的爭議核心在於,邱國榮無“江西省貴溪市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卻從萬錦龍處購買了持有“河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及“河南省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的4只費希氏情侶鸚鵡。

鄭曉靜認為,無證收購他人基於商業經營利用目的而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行為,不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邱國榮無罪。

鷹潭中院認為,針對辯護人提出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不能與野外野生動物同等保護的意見不能成立,江西鸚鵡案本質上都是非法買賣瀕危野生動物,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而邱國榮是向萬錦龍(上游賣家)購買野生動物,比萬錦龍犯罪情節相對較輕,辯護人的辯護理由成立,原判對邱國榮處刑不當。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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