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究竟保護了誰?

作為一個典型的吃瓜群眾,我本不應該發出這樣一個尖銳的命題,可是一件又一件慘無人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卻深深的刺痛了我本該麻木的心靈,讓我感到莫名的壓抑,忍不住抬筆記錄下心中的不甘。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推出的目的,在第一條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但一條條血淋淋的案例,卻讓《未成年人保護法》蒙上了罪惡的塵埃。

近些年未滿14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例:

2019年10月,13歲蔡某殺害10歲女童,因未滿14歲免於刑罰,收容管理。

2017年7月27日,13歲沈某,離家出走至人家中,將家裡三個孩子帶出去玩,逼問家裡錢放哪,然後用石塊將三姐弟(4歲,7歲,8歲)砸死並拋屍荒井,最後因未滿14歲,收容所教養3年。

2012年10歲女童電梯內毆打一歲半男童,將其帶到25樓,後男童從25樓摔落。

2010年,韋某於家鄉廣西掐死一名男孩,但因其當年未滿14週歲而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韋某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時年19歲的韋某減刑保釋後在廣州市番禺區殺害一名11歲女孩。

……

凡此種種,數不勝數。我甚至沒有提更加普遍性的校園欺凌。我相信,此刻,在我站著的、生活著並且深愛著的土地上,有無數因《未成年人保護法》受到傷害的家庭正在痛哭、有無數因無法可依而無能為力的教育管理部門正在咬牙切齒,有無數被迫收納這群渣滓的學校無可奈何,有無數正在招受同樣待遇人正感同身受。我不知道,在如此多血淋淋的案件面前,在無數人的呼籲面前,法律出於何種考量,至今仍未進行有效修訂,但我知道,法律高於情理,但也應當基於情理。從1979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佈,確定14歲以下為無刑事責任年齡至今日已有40年,社會環境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低齡未成年人具備了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和心智水平,若還按照40年前的環境確定刑事責任年齡顯然不合理,這不僅無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更容易導致被害人的“惡逆變”。

近期,《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發布,指出要源頭預防、綜合治理,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充實學校管教責任,夯實國家機關保護責任,發揮群團組織優勢,推動社會廣泛參與,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違法犯罪。這些都沒錯,但低齡未成年人犯錯後怎麼辦確再一次被忽視,達﹒芬奇曾說,“不懲罰犯罪的人就是下令犯罪。”,一味的容忍,最後只能換來如前文所提韋某般的變本加厲,這不是保護,而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

斷斷續續寫了好久,內心一點點平靜,也漸漸的充滿了無奈。這世上不是所有錯誤,都配得到諒解。對惡人的仁慈,就是對眾人的殘忍,對生命的不負責任。因為你永遠不知道,劊子手的鐮刀,什麼時候又揮舞到無辜人的身上。我只是希望,國家能夠多傾聽一下百姓的心聲,而不是隻是關注專家的言論。願逝者安息,願生者自強不息。(晚回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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