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華資產執業海盛上壽評估報告2違規 月內兩收警示函

中國網財經11月1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海南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簡稱眾華資產)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眾華資產受覽海醫療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覽海投資)委託,對上海海盛上壽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簡稱海盛上壽)擬股權轉讓涉及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出具評估報告。海南證監局對眾華資產出具《上海海盛上壽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擬股權轉讓涉及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報告》(滬眾評報字〔2018〕第0265號)事項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眾華資產在執業時存在以下問題:

一、評估依據不充分

(一)市場法中未採用交易案例比較法的依據不充分。

評估說明稱“目前國內租賃行業上市公司較多,與目標企業的經營模式、企業規模等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較易獲取,故本次評估採用上市公司比較法”,但評估過程中又稱“在剔除了華鐵科技後僅剩2家A股可比公司,樣本數量過少,……,故未選用A股上市公司作為可比公司”與上述理由相矛盾。

評估底稿中未見不採用交易案例比較法的具體原因,在評估過程中眾華資產僅通過搜索掛牌項目以及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而非所有產權交易所或其他市場上進行搜索樣本,從而得出樣本數量有限結論的依據不充分。

(二)市場法評估中未對可比公司市場價格公允性予以關注。

評估說明顯示在計算市淨率(P/B)指標時眾華資產選取了新三板可比公司評估基準日當日的收盤價作為市場價格,未充分考慮可比公司收盤價波動性較大且成交量較小的情況,評估底稿中未見對選取評估基準日當日收盤價作為市場價格的理由及對該市場價格公允性予以充分關注的記錄,缺乏必要的職業謹慎。

上述情況不符合《資產評估基本準則(2017)》第五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2017)》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2017)》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二、評估底稿存在錯漏

(一)部分評估底稿實際對應的基準日與評估基準日不符。

評估報告的附件以及部分評估底稿中相關明細表等材料對應的基準日均為2017年10月31日,與該評估項目的評估基準日2017年12月31日不符。

(二)評估項目審核與風險評價方面評估底稿不完整。

評估底稿中未對評估報告三級審核工作相關材料進行打印歸檔。評估底稿《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二級審核評分表》《評估項目風險評價表》等未見相關人員簽字。

(三)評估底稿中未見可比指標篩選過程。

評估說明顯示在市場法評估過程中選取了可比指標對可比公司的市淨率(P/B)進行修正,但評估底稿中未見對可比指標進行篩選的過程及確定可比指標的分析理由。

(四)其他非流動資產的評估底稿未歸檔。

評估說明稱“其他非流動資產賬面價值5,329,976.01元,共5項。經核實相關資料和賬面記錄等,按財務會計制度核實,未發現不符情況”,評估底稿中未見關於其他非流動資產的評估底稿。

(五)一年內到期非流動資產和長期應收款部分評估底稿未歸檔。

2017年審計報告中對一年內到期非流動資產和長期應收款計提了壞賬準備,在資產基礎法評估過程中對一年內到期非流動資產和長期應收款未確認相關評估風險損失,評估說明稱“經核實,該項資產收回有保障,未發現有減值可能”、“沒有充分證據表明款項無法收回”,但評估底稿中未見相關核實或分析、證據等內容。

上述情況不符合《資產評估基本準則(2017)》第三十一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檔案(2017)》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綜上,眾華資產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2017)》《資產評估基本準則(2017)》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四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範,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經中國網財經梳理發現,2019年10月24日,眾華資產收青海證監局警示函,因在執業順利辦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組評估項目存2宗違規。

關於對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27號

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受覽海醫療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覽海投資)委託,對上海海盛上壽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擬股權轉讓涉及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出具評估報告。我局對你公司出具《上海海盛上壽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擬股權轉讓涉及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報告》(滬眾評報字〔2018〕第0265號)事項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在執業時存在以下問題:

評估底稿中未見不採用交易案例比較法的具體原因,在評估過程中你公司僅通過搜索掛牌項目以及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而非所有產權交易所或其他市場上進行搜索樣本,從而得出樣本數量有限結論的依據不充分。

(二)市場法評估中未對可比公司市場價格公允性予以關注。

評估說明顯示在計算市淨率(P/B)指標時你公司選取了新三板可比公司評估基準日當日的收盤價作為市場價格,未充分考慮可比公司收盤價波動性較大且成交量較小的情況,評估底稿中未見對選取評估基準日當日收盤價作為市場價格的理由及對該市場價格公允性予以充分關注的記錄,缺乏必要的職業謹慎。

綜上,你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2017)》《資產評估基本準則(2017)》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計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你公司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評估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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