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健康險管理辦法出臺 長險費率可調整引關注

新浪財經 趙子牛

新版健康險管理辦法出臺 長險費率可調整引關注

備受關注的新版健康險管理辦法今日落地,萬億健康險市場迎來統一監管規則。

11月12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正式下發《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與2006年頒佈實施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相比,本次發佈的新辦法共計九章七十二條,從擴展健康險定義,將醫療意外險納入健康保險範疇;統一財產險和人身險公司健康保險的監管制度;允許對長險費率進行調整等多個方面,提出了一些創新規定。

其中,“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受到了業內的廣泛關注。對此,銀保監會有關部分負責人表示,存量保單不受影響,相關細則也正在制定中。

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
銀保監會:存量保單不受影響

在本次新發布的健康險管理辦法中,關於“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可調整”的新修訂內容受到業內廣泛關注。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產品中約定對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並明確註明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

對次,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健康險專委會主任委員、平安健康險董事長兼CEO楊錚表示,長期可調費的保證續保產品形態與國際健康保險接軌,給經營長期健康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了應對長期醫療通脹等賠付風險的制度保障,也從根本上解決了保險公司先前不敢嘗試開發長期產品的問題,推動了健康險產品向多元化發展,解決短期險扎堆,同質化等問題。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續保權利,提供了靈活的長期健康保障,滿足了人民群眾的醫療健康保障需求。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表示,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可調整,對健康險市場的影響堪稱深遠。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講,如果沒有這種費率調整權,那麼其開發保證可續保風險較大。賦予保險主體自助費率調整的權利,對鼓勵市場主體開發創新長期健康險產品會起到積極作用。同時,未來健康險市場的機構或將出現調整,佔比過高的重疾險可能會下降,過去佔比相對比較低的長期醫療險或許將會上升。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辦法》也指出,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觸發條件應當客觀且能普遍適用,並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而對於存量業務,銀保監會有關部分負責人表示,存量保單將不受影響,相關細則也正在制定中。

除健康險公司外

險企經營健康險業務需設立專門事業部

在產品經營規範與監管方面,新辦法明確,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除此以外的保險公司,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除健康保險公司外的保險公司,在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時,應當成立專門健康保險事業部。健康保險事業部應當建立健康保險精算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核保制度、理賠制度、數據管理與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同時配備具有健康保險專業知識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核賠人員和醫學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員。

此外,新《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從事健康保險的核保、理賠以及銷售等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保險專業培訓。同時,應當加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隱私保護,建立健康保險客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新《辦法》明確,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護理保險只能以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求作為賠付條件。同時,吸收採納近年來相關醫改政策,如鼓勵健康保險發揮社會責任,針對貧困人口給予傾斜支持。

銷售健康險產品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

健康管理費上限提至20%

在銷售管理方面,新《辦法》明確,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過審批或者備案的健康保險產品,除法定理由和條款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提供。

值得一提的是,新《辦法》指出,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委託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非法蒐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此外,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家族遺傳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作為核保條件。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誇大保險保障範圍,不得隱瞞責任免除,不得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得誘導投保人為同一被保險人重複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而除了在銷售方面給予諸多規範外,本次發佈的新《辦法》也給保險公司帶來了一項“禮包”。新《辦法》第57條規定,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淨保險費的20%。這意味,現行的健康管理服務成本將從不超過保費的12%提高至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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