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1個月未使用停車位,免收期間停車服務費!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

泰安:1個月未使用停車位,免收期間停車服務費!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號),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泰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併發布在泰安發改委官網上,廣泛聽取社會意見。

通知指出,普通住宅在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擬定物業服務方案,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物業服務等級,並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10 日內報送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泰安:1個月未使用停車位,免收期間停車服務費!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

物業服務企業因政府指導價變動或者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應當嚴格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並在調整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之日起 10 日內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因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設施設備、道路通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標準的,屬於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的,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比例在約定收費標準的 30% 以內,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

普通住宅交付後空置 6 個月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原則上以用水 6 個月不超 6 方、用電 6 個月不超 20 度、用氣 6 個月不超 6 方為衡量標準)後,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 60% 交納。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車位超過 1 個月未停放機動車的,應由車位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自車位未停放機動車之日起免收停車服務費。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的,按照收益資金的 20% 扣除。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和機動車停放費等相關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按照《關於公佈泰安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和有關問題的通知》(泰價費發〔2014〕154 號)的相關規定執行。與《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為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業服務標準的調整以及物業服務成本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本通知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和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相關規定、公益資金扣除比例,適用範圍為泰山區、岱嶽區、高新區及泰山景區,其他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信息顯示,本通知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解釋,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執行。市民可於 11 月 15 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意見和建議。聯繫人:張民;電話:0538-6991769;郵箱:[email protected]

【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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