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不能要,改為買賣才划算

【稅收籌劃思路】

個人將住房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免徵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

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房產贈與不能要,改為買賣才划算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一般人認為親子之間房產過戶以贈與的形式稅負最輕,這僅僅是一種表面現象。

也就是說,如果僅僅考慮贈與本身,其稅負的確是最輕的,但如果考慮到未來子女再將房產出售,其稅負就比較高了。由於很多父母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而且持有時間也比長,如果出售給子女,往往也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其稅負與贈與的稅負基本一致。

由於是親子之間的買賣,往往僅僅是形式的買賣,實際並不支付價款,因此,房屋買賣與房屋贈與相比並不會增加子女的負擔。如果子女取得房產以後在較短的時間內就將其出售,就不如由父母直接將房產出售,再將出售房產的貨幣贈與子女更能降低稅收負擔。目前,親子之間貨幣的贈與是沒有任何稅收負擔的。

【稅收籌劃案例】

陳女士準備將自己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過戶給兒子,由於兒子名下已經有多套住房,未來兒子還準備將該套住房再次出售。陳女士當初購買該套住房的價格為100萬元,已經持有該套房產15年。

目前,該套住房的市場價格為400萬元。如果陳女士將房產贈與兒子,在贈與時,其兒子需要繳納契稅400×3%=12(萬元)。

假設其兒子持有2年以後(如不足2年則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再以500萬元的價格將該套住房出售,

在出售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0-100-12)×20%=77.6(萬元)。合計稅收負擔:12+77.6=89.6(萬元)。

陳女士將該套住房以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兒子,未來兒子再以500萬元的價格對外出售。出售時,陳女士持有該房產已滿2年,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該套房產為陳女士唯一生活用房且持有時間超過5年,

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陳女士的兒子需要繳納契稅:400×3%=12(萬元)。

陳女士的兒子持有該套住房滿2年以後再出售,

在出售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0-40012)×20%=17.6(萬元)。合計稅收負擔:12+17.6=29.6(萬元)。

通過納稅籌劃,減 輕 稅 收 負 擔: 89.6- 29.6 = 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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