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投保人、挪用保險費……多家保險機構 10 月領罰單

11月5日,四川銀保監局公佈罰單顯示,某財險自貢市分公司營業部因“拒絕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受到處罰。這也是10月以來,銀保監繫統公佈的第77張保險機構罰單。值得關注的是,在虛列費用、套取費用等費用問題依然是保險機構違規主要原因的同時,欺騙投保人、挪用保險費、農險業務違規等亦有所涉及。

■本報記者 吉雪嬌

欺騙投保人受禁業處罰

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16號罰單”。時任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王雅君因欺騙投保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受到禁止進入保險業2年的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這也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以銀保監會名義,對個人營銷員開出罰單。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年,王雅君向投保人銷售陽光財富年金保險B款(分紅型)、陽光人壽附加相伴年金保險(萬能型)時,未如實告知實際保險期限及保單收益。同時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購買上述兩款保險產品時,王雅君向投保人贈送黃金和金幣。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王雅君提出申辯意見,請求依法撤銷或改變處罰。其認為,在向投保人銷售產品時,完全遵守了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支的培訓要求,不存在未如實告知實際保險期限及保單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獨立簽訂《投保書》。

其次,投保人索要黃金和金幣在先,雖然知曉禮品贈送屬違法違規行為,但考慮後續的業績和合作關係才為之,並且是在簽訂《投保書》後,按照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支的安排實施。此外,其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也未對投保人造成嚴重民事損害。

銀保監會經複核認為,王雅君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時,告知投保人產品期限為5年、承諾保單年收益5.5%,但產品實際期限為“至100週歲保單週年日”,保單收益為不確定。因此,不論投保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雅君欺騙投保人的事實清楚無誤。

同時王雅君明知向投保人贈送禮品屬違法違規行為,依然實施上述行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禮品不影響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由於王雅君銷售產品等行為造成較為嚴重的社會影響,本案除追究公司責任外,也應追究王雅君相應的責任,銀保監會認為對其處罰並無不當。最終,銀保監會決定給予王雅君禁止進入保險業2年的處罰。

中介機構頻收罰單

在10月保險機構罰單中,亦頻頻出現中介機構身影。遼寧銀保監局兩則處罰決定顯示,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挪用保險費問題。2019年1月至4月,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將部分預收保險費轉賬至業喬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至2019年5月7日仍有4498萬元被挪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對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罰款30萬元。同時對該公司總經理洪靜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

而以四川省為例,10月共有4家保險中介機構收到罰單。其中,平安創展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被處以警告並罰款1萬元;與此同時,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嘉誠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四川博廣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均因“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利用職業便利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受到處罰。

農業保險監管趨嚴

另一方面,從今年的處罰來看,各地銀保監局亦加大了對於農業保險的監管力度。根據廣東銀保監局披露罰單,陽光農險清遠中心支公司和江門中心支公司水稻種植保險存在問題。

2016年1月至12月,陽光農險清遠中支經營以行政村為單位集體投保的水稻種植保險等業務,其中166份投保清單的授權委託書簽名不真實,77份分戶定損清單的授權委託書簽名不真實。同期,陽光農險江門中支經營以行政村為單位集體投保的水稻種植保險等業務,其中114份投保清單的授權委託書簽名不真實,111份分戶定損清單的授權委託書簽名不真實。廣東銀保監局責令陽光農險清遠中支、江門中支改正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並分別處以罰款20萬元。兩名相關責任人亦受到處罰。

有關人士指出,作為政策性險種,在農險承保過程中,保險公司若想做到逐戶承保並且資料真實,需要付出較高成本,由此導致編制虛假資料在農險承保中頻發。

就在10月,銀保監局公佈《關於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進一步規範農業保險市場秩序,降低農業保險運行成本,加大對保險機構虛假承保、虛假理賠等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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