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被法院裁定破產:資不抵債,且無重整、和解之可能

11月7日晚,長生退發佈公告稱,近日,公司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收到《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無重整、和解之可能。依照規定,裁定宣告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破產。

2018年7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佈一則關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7月2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從嚴對長春長生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長春長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項違法事實:一是將不同批次的原液進行勾兌配製,再對勾兌合批後的原液重新編造生產批號;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產品的生產批號或實際生產日期;三是使用過期原液生產部分涉案產品;四是未按規定方法對成品製劑進行效價測定;五是生產藥品使用的離心機變更未按規定備案;六是銷燬生產原始記錄,編造虛假的批生產記錄;七是通過提交虛假資料騙取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八是為掩蓋違法事實而銷燬硬盤等證據。

依據行政處罰管轄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對長春長生公司作出多項行政處罰。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準字S20120016)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撤銷涉案產品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並處罰款1203萬元。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此外,對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9月5日晚間,*ST長生公告,目前公司為全面停產狀態。10月8日,深交所決定長生生物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深交所表示,公司股票自2019年10月16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將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10月30日晚間,長生退發佈公告稱,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

长春长生被法院裁定破产:资不抵债,且无重整、和解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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