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人的婚嫁習俗·彩禮

鹽城人的婚嫁習俗·彩禮

舊時,男女雙方同意定親後, 男方送信物,叫做“送彩禮”、 “送財禮”,亦稱“下禮”,禮金多為金錢、衣物和飾物等。首次送彩禮,懇求女家擇定定親日,男方由媒人作陪一般向女方送魚、肉、糕、果子等; 還有衣料, 一般是兩對 (一套衣料為一對) 布料、 四對布料、六對布料等;禮金, 由男女雙方經濟情況而定;飾物一般是一對金耳環、一副銀手鐲等。男方回家時,女方回贈糕、粽、 團、圓等, 一般合計一百零一個,其中有一隻特大的粽子,裡面和角上裹有棗子。這叫做“百中選一”。 同時贈送鞋、帽, 叫做“上下龍”。 當天中午男家設筵大宴親友, 媒人居首席,稱為“請媒酒”。女家受聘後, 以糕茶果子、糖分贈親友鄰居,稱散喜茶、散喜糖,表示女兒已經受聘。

解放後,新式訂婚通常由男方向女方贈送手錶、縫紉機、 自行車,幾套成衣作為“信物”,俗稱“三大件”,有的還送收音機, 叫“三轉一響”。隨著經濟的好轉,進而贈送金戒指, 金項鍊,成套毛呢服裝作為“信物”。禮金, 改作“見面禮’’而給,一般男方給女方一千零一,取其百中選一的意思。女方回贈四百四十元,取其事事如意之意。接著男女雙方輪流宴請親友,赴宴親友不須帶禮品,亦稱“甜酒”。還要放鞭炮、高升,熱熱鬧鬧。

定親後,男女兩家便成為“親戚”,男青年即可到女方家走動,此時的未婚女婿被稱為“毛腳女婿”,女家有事,未婚女婿要前往應酬,逢端午、中秋及過年(春節), 必須送節禮, 一般是魚、肉、果子、糕四式禮,魚為鯽魚, 肉為肋條肉,砍成刀形,俗稱“鐮刀肉”、外加半邊豬腳爪,意為早子,用稻草搓成的草茆子扣扎,貼上小紅紙, 即成禮物,男方回家時,爪子、果子必須退回,意為預祝“早生貴子”。每年盛夏,乘農閒時間,岳丈家要邀請新女婿來休息八至十天,稱為“歇伏”。新女婿需帶兩條大的鹹魚為禮。結婚前的一年中秋,男方除送四式禮,還外加一支又長又大的藕, 最好是帶分支的叫子孫藕,一對公鴨,鹽城人稱之為“追節”,意為通知對方快要結婚了,公鴨不能吃掉,必須全部退回。女青年, 舊時一般不到男家,男女亦難得見面,男家有婚喪大事,方可邀請往來。辛亥革命後,男女青年為相互瞭解, 婚前由家長定吉日,姑娘在媒人陪同下,首次去男家拜見未來的公婆和長輩。男家設宴招待,婆婆陪同姑娘一一拜見長輩,收受“見面禮”。此後,姑娘可隨時去婆家,但不能住宿,謂之“通腳”,這時的姑娘被稱為“走門媳婦”。無需帶禮。這種往來禮節,直到迎娶為止。

鹽城人的婚嫁習俗·彩禮

現代青年男女訂婚後,節日亦有送禮的,一般是兩條香菸、兩瓶好一點的白酒,外加些糖果糕點,但那些繁瑣的禮節已不復存在。定親後均可過門,城鎮不注重過門儀式,農村普遍比較重視,宴席也較鋪張。

舊時,男方迎娶前,先選擇兩個吉日, 用紅紙寫上, 由媒人連同禮品送往女家, 名曰 “送日子”。這時的禮品比訂婚時更為豐富, 富戶喜送金首飾、銀洋、茶葉、花生、棗子、桂圓、蓮肉和松子等,還附上萬年青和吉祥草, 以象徵吉利;一般人家是備好衣料(一般是六對布、八對布、十對布)、首飾、禮金等錢物, 由媒人送去。女家對彩禮接受得多, 說明稱心滿意; 反之,表示有意見,男方須增添彩禮,媒人反覆說合,從中吃喝,有“做媒做媒, 吃喝三十六回”之說。收彩禮多少, 由母女商定,一般要退回一部分,稱“回根”。如貧富懸殊, 女家將彩禮全部或大部退回,表示女家無力辦嫁妝, 全部由男家負責, 稱“連房包”。這次彩禮, 重點是現金,男家連送三次,稱“拿盤”或“行盤”,第一、二次女家不收,第三次方收下,此時女家將選好的婚期吉日通知男家。窮人家只是象徵性地送彩禮,所謂: “禮輕意重”或“有錢豆腐酒,沒錢手攙手”。

現時一般結婚前由媒人至女家商談結婚條件,包括結婚時置辦物品,酒席桌數等,摺合成現金,統由男方送來。談妥後,男家裝璜臥室,購買成套傢俱及彩電;女家準備洗衣機、冰箱、床上用品之類。婚前數日,未來的新人雙雙至鹽城,有的甚至去上海、南京等大城市購買時新服裝,拍婚紗照, 所用的錢, 當然大部是男方出。也有少數農村人家沿襲舊傳統,男家送彩禮四次,首次送手錶或手錶錢,第二次送衣裳錢,第三次送糖果錢,第四次送酒水錢。也有女方漫天要價的,被譏為“高價姑娘”,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