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建築-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石崢嶸:辦公建築的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參照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類別實施,附屬於其他功能建築內的辦公室,應同時依據其他功能建築定性確定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本文共分十章節,文末附規範爭議!

第一章 基本原則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辦公建築是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築物,包括商務寫字樓、公寓式寫字樓、酒店式辦公樓等多種類型。(2.0.1)

辦公建築一般由辦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組成。(4.1.1)

辦公室用房包括開放式辦公室、半開放式辦公室、單元式辦公室、單間式辦公室等等,具體概念附文末。

二、基本原則

1、同一建築內,為功能需要配套設置的其他房間或場所,可歸屬於同一使用功能。比如:辦公建築內設置的會議室、餐廳、鍋爐房等,不影響辦公建築的定性;工業建築中設置自用的辦公室等,不影響工業建築的定性。

2、辦公建築的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這些部分的建築防火和消防設施,應同時滿足對應業態的相關規範要求。

3、辦公室帶臥室或廚房的酒店式辦公樓,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築類似,應按有關旅館建築的要求確定;辦公室帶臥室或廚房的公寓式辦公樓,宜按有關旅館建築的要求確定。

詳見專題:旅館、酒店、賓館、度假村、療養院-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4、黨政機關辦公樓屬於重要公共建築。(2.1.3)

第二章 平面佈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辦公建築屬於民用建築,除為滿足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築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5.4.2)

一、為生產管理方便,一定條件的工廠或倉庫,可以設置直接為其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員臨時休息用房、控制室:

1、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爆牆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3.3.5)

2、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3.3.5)

3、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3.3.9)

4、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3.3.9)

5、丁、戊類廠房或戊類倉庫,可以設置直接為其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

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佈置。(4.1.4)

三、民用建築(含辦公建築)內的附屬庫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但應符合《建規》第6.5.3條的規定。(6.2.3)

四、當辦公建築與其他建築共建在同一基地內或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應滿足辦公建築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分區明確,宜設置單獨出入口。(3.2.3)

辦公樓與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時,辦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應與同一樓內對外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5.0.3),也不宜與同一樓內的公寓、酒店等的疏散出入口共用。(注:某些功能場所自用的辦公室除外

五、辦公建築的對外辦事大廳宜靠近出入口或單獨分開設置,並與內部辦公人員出入口分開。(4.3.3)

六、辦公建築中的機要室、檔案室和重要庫房等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2h,樓板不應小於1.5h,並應採用甲級防火門。(5.0.5)

第三章 防火間距要求

一、辦公建築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滿足《建規》3.4、3.5的相關要求。

注:辦公建築屬於民用建築的公共建築,其中黨政機關辦公樓屬於重要公共建築。

二、辦公建築以及與其他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要求,應滿足《建規》5.2的相關要求。

三、除高層民用建築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築或辦公建築,當建築物的佔地面積總和不大於2500m²時,可成組佈置,但組內建築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於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建規》第5.2.2條的規定。(5.2.4)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避難

一、疏散人數的確定:

1、普通辦公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4.2.3)

2、設計繪圖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5㎡。(4.2.4)

二、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疏散門、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離,以及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要求,等等,參照《建築防火設計規範》第5.5條中的公共建築要求確定。

三、開放式辦公室、半開放式辦公室的安全疏散要求,另有專項說明:消防安全疏散詳解-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

四、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辦公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具體參見《建規》5.5.23要求。

第五章 辦公建築採用木骨架組合牆體的相關要求

辦公建築採用木骨架組合牆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1.0.2)

1、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辦公建築的房間隔牆和非承重外牆可採用木骨架組合牆體,其他建築的非承重外牆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牆體;

2、牆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3、木骨架組合牆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2的規定,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牆體技術規範》GB/T 5036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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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設施要求

一、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8.2.1)

建築高度大於15m或體積大於10000m³的辦公建築、教學建築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築。

二、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3)

a、一類高層公共建築(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b、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2、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適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4)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 3000m² 的辦公建築等;

3、以上情況,除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辦公建築應參照《建規》8.4.1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四、辦公建築應參照《建規》8.5要求,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

五、辦公建築應參照《建規》10.3要求,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

六、辦公建築內應設置滅火器。

注: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築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8.1.10)

七、以上系統的具體實施,應滿足現行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第七章內部裝修

一、民用建築內的庫房或貯藏間,其內部所有裝修除應符合相應場所規定外,且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4.0.13)

二、辦公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1、單層、多層辦公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下表規定。(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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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層辦公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下表規定。(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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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辦公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下表規定。(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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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一定條件的辦公室,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在以上列表的基礎上降低一級,具體詳見:5.1.2、5.1.3、5.2.2、5.2.3、5.3.2等。

三、附設在工業建築內的辦公、研發、餐廳等輔助用房,當採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規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設施時,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按民用建築的規定執行。(6.0.4)

第八章其他

一、辦公建築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風管應採用不燃材料,單、多層辦公建築內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當不跨越防火分區且在穿越房間隔牆處設置防火閥時,可採用難燃材料。(9.3.14)

二、設置在人防工程中的辦公建築或辦公室,依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九章申明

一、本文未涉及的相關要求,依《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公共建築以及《辦公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執行。

二、附屬於其他功能建築內的辦公室,應同時依據其他功能建築定性確定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第十章規範爭議

關於疏散走道和疏散門的寬度要求,《辦公建築設計規範》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不一致,兩者是否矛盾?

1、根據《辦公建築設計規範》要求(4.1.7、4.1.9):辦公建築的門洞口寬度不應小於1.00m,高度不應小於2.10m;走道寬度應滿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淨寬應符合下表要求:(高層內筒結構的迴廊式走道淨寬最小值同單面布房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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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5.5.18):除規範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築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高層公共建築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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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答:以上兩者並不矛盾,第二項為保證安全疏散的建築防火要求,必須保證; 第一項主要是考慮辦公建築功能的需要,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際使用和疏散人數適當調整。

附:基本概念:

1、辦公建築: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築物。(2.0.1)

2、公寓式辦公樓:由統一物業管理,根據使用要求,可由一種或數種平面單元組成。單元內設有辦公、會客空間和臥室、廚房和廁所等房間的辦公樓。(2.0.2)

3、酒店式辦公樓:提供酒店式服務和管理的辦公樓。(2.0.3)

4、綜合樓:由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築。(2.0.4)

5、商務寫字樓:在統一的物業管理下,以商務為主,由一種或數種單元辦公平面組成的租賃辦公建築。(2.0.5)

6、開放式辦公室:靈活隔斷的大空間辦公空間形式。(2.0.6)

7、半開放式辦公室:由開放式辦公室和單間辦公室組合而成的辦公空間形式。(2.0.7)

8、單元式辦公室:由接待空間、辦公空間、專用衛生間以及服務空間等組成的相對獨立的辦公空間形式。(2.0.8)

9、單間式辦公室:一個開間(亦可以幾個開間)和以一個進深為尺度而隔成的獨立辦公空間形式。(2.0.9)

內容轉自:消防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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