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和標準

2019年度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和標準

導讀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通知》中規定的保障範圍包含以下三類人群:

一類為城鎮居民家庭,含城鎮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單獨成戶的個人,下同)。

二類為城鎮新就業無房職工。

三類為在城鎮穩定就業並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下同)住房困難群體。

《通知》對三類群體均進行了定義,請仔細閱讀。

2、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

《通知》對三類群體的准入條件均有較為詳盡的表述,請仔細閱讀。現重點對收入情況和原有住房面積予以明確。

(一)關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據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8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5050.3元,由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構成。

家庭人均年收入=參加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家庭人員的可支配總收入÷參加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家庭人員的人數。

家庭人均年收入的80%即為28040.24元。

(二)關於“原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

原有住房屬私有房屋(包括自有或戶口所在地房屋屬直系親屬的)的申請家庭原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 《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產權面積或建築面積÷參加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家庭戶口薄上記載的直系親屬的人數。

原有住房屬公有住房(包括申請人承租或戶口所在地房屋屬直系親屬承租並只有計租面積或使用面積的)的申請家庭原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計租面積或使用面積÷0.8的參考系數÷參加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家庭戶口薄上記載的直系親屬的人數。

如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在同一戶口薄的,對家庭成員戶口所在地房屋一併進行核實後,再計算原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

3、擴大租賃補貼發放範圍

為落實建保〔2016〕281號文件相關要求,我市擴大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範圍,在原來只向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的基礎上,將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鎮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納入了發放範圍,發放標準為120元/戶•月。

4、特別提示

(一)2019年-2020年度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時間,以市住建局發佈的公告為準。

(二)經審核審批通過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將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已分配完畢,在輪候期內按相應標準領取租賃補貼)。

(三)本《政策解讀》未盡事宜,以國家、省、市和本市相關規定及市住建局解釋為準。接受諮詢的具體單位: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聯繫電話:5993838、8220810。

關於公佈2019年度市區公共租賃住房

保障範圍和標準的通知

2019年度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和標準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市內重點企業:

為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擴大住房保障範圍,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住房困難群體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的精神,結合什邡實際,現將我市2019年度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和標準公佈如下: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為城鎮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單獨成戶的個人,下同)以及城鎮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並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下同)等住房困難群體。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經市民政部門認定並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城鎮低收入家庭是指經市民政部門按照《什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核定為城鎮低收入的家庭。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

城鎮新就業職工是指主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非農戶口,有國家承認的大中專及以上學歷,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不超過60個月,在市區已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簽訂一定年限勞動合同並已履行滿一定年限的職工。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市區已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簽訂一定年限勞動合同並已履行滿一定年限的,在市區已實際居住滿一定年限的人員。

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戶口狀況:主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非直系親屬、掛靠戶口和已有住房未遷戶口的、未滿18週歲的成員未隨父母的不計入)具有市區常住非農戶口。

2.收入狀況:申請人家庭是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核定為城鎮低收入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單獨成戶的個人年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的。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主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非農戶口。

2.主申請人具有國家承認的大中專及以上學歷,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不超過60個月。

3.主申請人在市區內就業,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簽訂2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已履行至少1年,現用工單位為其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年。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請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內無自有(或共有)產權住房,未享受集體土地徵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轄區內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災後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納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非市區戶口),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主申請人在市區內就業,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已履行至少2年,現用工單位為其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2年。

2.主申請人取得市區居住證明並在市區實際居住滿2年。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請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內無自有(或共有)產權住房,未享受集體土地徵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轄區內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災後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納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四)其他規定。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以家庭、單獨成戶的個人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戶主作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作為主申請人。

2.現住直管公房、原廉租住房、城市安身房、因單位破產收歸國有的住房或單位安排的住房(不包括城鎮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退出原住房(戶口薄記載的直系親屬為4人及以上的除外)。

3.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德陽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單獨成戶的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租賃補貼的申請和發放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

1.“單邊戶”家庭

具體是指主申請人的配偶屬農村戶口或外地戶口的家庭。

“單邊戶”家庭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主申請人及其父母、子女中有二人取得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已滿1年(含1年)。

(2)有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的二人無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未享受集體土地徵收住房過渡性安置政策。

(3)主申請人的配偶在市區內無自有(或共有)產權住房和未享受集體土地徵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轄區內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災後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納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4)該家庭不符合城鎮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的條件。

2.轉讓私有房屋已滿4年的(在領取租賃補貼滿一年後,可申請實物配租)。

3.因特殊困難轉租、轉讓直管公房並辦理過戶手續已滿5年的(2009年1月1日之前轉租、轉讓直管公房的,在領取租賃補貼滿一年後,可申請實物配租)。

(二)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的保障家庭,在輪候期內發放租賃補貼。

(三)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後,即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四)租賃補貼標準。

租賃補貼以戶為單位計發。最低收入家庭200元/戶·月,低收入家庭170元/戶·月,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鎮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120元/戶·月。

(五)租賃補貼發放的具體事宜,以市住建局公佈的相關規定為準。

四、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的情況

(一)政府集中供養的人員。

(二)單獨成戶的個人是在校學生的。

(三)城鎮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單位已安排住房的。

(四)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災後安居住房)的。

(五)有私有非住宅的。

(六)轉讓私有房屋未滿4年的。

(七)轉租、轉讓直管公房未滿5年的。

(八)轉讓私有房屋二處(次)或轉租、轉讓直管公房二處(次)的。

(九)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金額超過20萬元的(安置金額以安置補償協議載明的總金額為準)。

(十)因離婚失去住房未滿2年的。

(十一)因離婚房產已分割(或協議住房由對方居住),但未辦理轉讓、過戶登記手續的家庭。

(十二)30週歲以下單獨成戶的個人(其中:軍烈屬,1—2級肢體殘疾、1—2級盲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德陽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復轉軍人,城鎮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除外)。

(十三)經什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其他不納入保障的情形。

五、公共租賃住房配租

經審核審批合格作為實物配租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後,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等候房源配租。

(一)配租標準

1.每戶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2.用於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單獨成戶的個人原則上按一室戶型配租,在沒有一室戶型的情況下,可繼續輪候或申請按二室戶型配租,配租標準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4.二人戶及以上家庭按二室戶型配租。

(二)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可優先配租

1.軍烈屬,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復轉軍人。

2.納入保障的家庭成員中有1-2級肢體殘疾或1—2級盲殘或1—2級智殘或持有《計生特別扶助證》的3級及以上殘疾的。

3.納入保障的家庭成員中有70歲(含70歲)以上的老人的。

4.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核定為低收入的。

5.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

6.德陽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

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

(一)租金標準的確定

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按使用面積計租,租金標準由市住建局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市發改局核准後執行。

(二)租金核減和繳納

1.承租人家庭有下列情形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請,市住建局審批,可進行核減, 一戶只能享受一種核減方式:

(1)納入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減後按低保家庭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2)被核定為低收入家庭的,核減後按低收入家庭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前述兩項中,如屬單獨成戶的個人,配租標準(使用面積24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予以租金核減,超出配租標準的部分不予核減;家庭成員增加,增加的成員經審核納入保障後,原超出配租標準的部分予以租金核減。

(3)承租人為單獨成戶的個人且已領取養老金,其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50%)以下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70%繳納租金。

2.如國家、省、德陽市及本市出臺其他租金核減政策,可按相關政策的規定執行。

3.對承租人家庭的收入情況每年審核一次,按審核後的情況確定是否核減。

4.承租人應按時繳納租金。對拖欠租金的,市住建局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扣繳。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屬地管理,各鎮對本鎮居民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時,可參照本範圍和標準執行。

在經開區和產業園區各企業工作的專業人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的住房問題,由經開區和產業園區各企業在其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中解決,具體保障範圍和標準由經開區和產業園區制定後報市住建局備案,租金標準由經開區和產業園區報市發改局核准,企業可參照經開區租金標準執行。

“市區”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區域,“市轄區”是指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區域。

本保障範圍和標準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

本保障範圍和標準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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