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苑丨國家級優化營商環境法規出爐!哪些內容引關注?

議苑丨國家級優化營商環境法規出爐!哪些內容引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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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近日,國務院公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部綜合性行政法規,涉及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多方面的舉措,從國家層面夯實了優化營商環境的法治基礎,標誌著中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建設進入了新的階段。本期議苑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主持人:趙 鑫

嘉賓:匡賢明(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經濟所所長)

李長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導)

張敬偉(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

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之一。《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如何理解這一舉措?

匡賢明:《條例》明確規定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這意味著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單外有單”,有利於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打破部門利益。從實際效果來看,這項規定一方面能夠進一步規範政府行政權力的邊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破除市場壁壘、消除市場準入的隱性限制,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李長安:統一的負面清單讓各地區處於同一起跑線上,各地區面對的政策標準相同,有利於減少地區之間的惡性競爭。另外,根據《條例》規定,除了負面清單上的禁區,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進入,真正體現了“法無禁止皆可為”的理念,對於規範政府行為、增加投資者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張敬偉:首先,《條例》以法規形式確定了“負面清單制度”,彰顯出我國法治的高效率,也給全球提供了營商環境建設的法治化範本。其次,

《條例》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這說明《條例》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有利於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獲取人力資源、資金、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發揮自身優勢,助力市場經濟發展。

《條例》涉及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多個方面,如何保證政策落實?

張敬偉:保證《條例》各項政策的落實,關鍵要靠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形成依法行政的常態和監管的自覺。自上而下推進的營商環境改善,或許可以在短期內提升中國營商環境在全球的位次,但只有政府的行政與監管能夠同市場形成治理合力,才能保障營商環境長期向好發展。此外,創新監督手段和考核方式,比如利用大數據建立對營商環境的考核評價體系,也是保證《條例》落實到位的重要方法。

匡賢明:保證政策落實,關鍵是要把執行上升到法律層面,建立法治化的執行機制。首先,各級政府要加快簡政放權力度

,按照《條例》要求,梳理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對於相牴觸的規定,要加快改廢進程;其次《條例》要儘快實現與已有法律法規的銜接,完善相關機制體制,建立營商環境法律系統。另外,要加緊構建全國層面營商環境建設的監管體系。比如,建立涉企投訴的“直通車”機制,對破壞營商環境的各類行為進行有效發現、糾正和督辦。

李長安:《條例》對如何貫徹落實相關政策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首先,《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範圍、釐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具體而言,政府需要創新監管方式,明確推行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容審慎監管、“互聯網+監管”等,確保監管到位。其次,《條例》對法律法規的立改廢也作出了規定,要求制定法規政策須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設置政策適應調整期,維護好市場主體的利益。當然,

《條例》涉及的主體要嚴格按照《條例》要求,在規定範圍內行使權利,保證政策落實不走樣、不打折。

《條例》還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

李長安:《條例》最大的亮點,在於明確了政府的職責範圍,清晰界定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條例》明確提出,要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在具體措施上,包括全面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保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等方面,均體現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理念。與此同時,通過改革的辦法來推動政府職能轉變,避免出現避重就輕和選擇性執行現象,有利於將營商環境優化推向縱深。

張敬偉:一是關切市場主體需求。此次《條例》涉及的市場主體,擴展到外資企業,市場準入的範圍也在持續擴大,這既是把市場主體需求作為營商環境優化目標的體現,也彰顯出我國市場對外開放的決心。

二是《條例》給予各市場主體平等待遇,凸顯了競爭中性精神。這也說明,中國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並非給予國有企業市場特權,而是讓所有市場主體在市場上公平競爭,充分發揮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效率。

匡賢明:第一,《條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這使得營商環境優化被納入到組織化的程序中,有利於政策落實。第二,《條例》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在借鑑世界銀行等評價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建立一個以企業和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評價體系,可以發揮指揮棒的作用,持續激勵營商環境的優化。第三,《條例》提出,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這是解決企業重複辦件問題的關鍵,有助於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第四,《條例》提出,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這有利於減少企業辦事的不確定性因素,縮小政府尋租空間。綜合來看,《條例》以立法形式確定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舉措,充分體現出法治的精神,這也是《條例》的最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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